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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诉北京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326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3265号

原告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x(x)x),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轩尼诗道X号英皇集团中心X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X号。

被告北京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X层、X层A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慧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皇公司)诉被告北京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柜餐饮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皇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春飞、李某,被告钱柜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慧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皇公司诉称:原告于2004年11月26日在被告钱柜餐饮公司经营的钱柜KTV(位于北京市X街X号泛利大厦一楼),发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这些作品为:谢霆锋演唱的:1、天空这么大;2、末世纪的呼声;3、如果只得一星期。原告作为上述三首作品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被告以上述方式使用,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放映原告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被告钱柜餐饮公司辩称:一、原告提供的卡拉OK伴唱带实物,从形式看应属于境外出版物,应当提供在境外哪个国家或者地区首次合法出版的证据并说明该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署了国际公约,才能请求我国法院的司法保护。上述两点原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作为境外形成的证据,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当经过公证和认证。该实物未经公证和认证,仅从程序上即可认定为无效证据。二、原告提交的“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的声明”只是一位香港居民饶锐强先生的个人声明书。公证人作的签名公证只能证明该香港居民在公证人面前如此陈述,不能证明其是否代表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该办事处是否是合法组织、附件中的“版权证明书”是否由该办事处作出。且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并不具有中国法律承认的著作权认证资格。三、在以前审理的一件同类案件中,原告华纳唱片公司提供了同类证据,后原告以著作权权利证据不足为由撤诉。本案原告并未提供任何新证据,只是将饶锐强的个人声明内容增加了一条。但香港公证人对该卡拉OK伴唱带仍然没有发表任何公证意见。综上,原告提供的两个权利证明均为无效证据,其要求保护著作权显然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9年飞图有限公司(x)制作了《谢霆锋x》MTV卡拉x光盘,在该光盘中,收录了谢霆锋演唱的《天空这么大》、《末世纪的呼声》、《如果只得一星期》三首歌曲的MTV卡拉OK,该光盘的外包装上标有ⓟ&ⓒx.Ltd.EEG的标识。

2001年1月10日,飞图有限公司(x)更名为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x(x)x)。

2004年12月22日,饶锐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伍李某陈律师行在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李某康面前作出如下声明:“1、本人现于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亚洲区办事处任职亚洲区总监,负责处理IFPI会员公司旗下艺人的版权登记事宜。2、本声明书后附之证明,是本人于2004年12月22日代表IFPI亚洲区办事处签发。附件:(1)声明人的香港身份证复印本;(2)IFPI亚洲区办事处之证明文件;(3)IFPI亚洲区办事处之证明文件所指的音乐录影作品(MTV)光盘实物。”其中附件(2)载明:“本声明书后所附为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音乐录影作品(MTV)之光盘。该音乐录影作品(MTV)是由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向IFPI亚洲区办事处提供,并作版权登记之用。”上有饶锐强签名及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印章。

2003年11月4日,冯添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伍李某陈律师行在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李某康面前作出如下声明:本人现于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任职总裁,负责处理一切与本协会会员的打击盗版及香港唱片行业的有关事宜。本声明书后附之证明,是本人于2003年11月4日代表本协会签发。附件:(1)声明人的香港身份证复印本;(2)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出具之证明文件。其中,附件(2)载明:本协会各会员对其创作的香港流行歌星MTV曲目,在向香港卡拉OK歌厅等娱乐场所提供商业性优先使用时,惯用的方式是一次性许可,使用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每首MTV曲目收费亦由港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其后,会员之MTV曲目只可以在已经由会员授权公开放映之场所使用。上有冯添枝签名及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印章。

2004年11月26日,应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申请,长安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在北京市X街X号泛利大厦X楼钱柜x室,对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李某点播并播放谢霆锋演唱的《天空这么大》、《末世纪的呼声》、《如果只得一星期》三首歌曲的MTV的过程进行录像的行为进行了现场公证,记载在(2004)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中。在上述公证过程中,李某共对15首歌曲进行点播并对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钱柜餐饮公司开具了金额为804元的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钱柜餐饮公司表示对经公证的在北京市X街X号泛利大厦X楼钱柜x室中播放《天空这么大》、《末世纪的呼声》、《如果只得一星期》三首歌曲的卡拉x的事实没有异议。

英皇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为x元人民币,公证费1000元、办理用于证明英皇公司主体资格、授权委托书等的香港律师费、公证费为4430元港币及2004年12月22日的香港律师费、公证费等3535元港币。

以上事实有《谢霆锋x》MTV卡拉x光盘、(2004)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饶锐强声明及附件、冯添枝声明及附件、律师费、公证费发票、公司更改名称注册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英皇公司系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法人,因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国大陆均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成员,依据该协定,中国大陆应遵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给予协定成员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的著作权以国民待遇,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MTV作品即音乐电视,是制作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根据音乐或者歌曲作品的内容,利用技术手段将一系列具有一定情节画面并有演员表演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摄制在一定介质上而创作的声、画合一的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MTV作品的制片者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该作品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英皇公司提交的已经公证、认证的饶锐强个人声明,可以证明该声明所附的《谢霆锋x》卡拉x光盘是合法出版物。根据该卡拉x光盘盘封上的ⓟ&ⓒx.Ltd.EEG的标识,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飞图有限公司制作发行了正版《谢霆锋x》卡拉x光盘,本院对此予以采信。钱柜餐饮公司关于原告提交的《谢霆锋x》卡拉x光盘实物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及其提交的“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的声明”不具有证明力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英皇公司提交的其前身飞图有限公司正式出版的《谢霆锋x》卡拉x光盘,本院认定环球唱片公司享有谢霆锋演唱的《天空这么大》、《末世纪的呼声》、《如果只得一星期》三首歌曲MTV作品的著作权,该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钱柜餐饮公司未经英皇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钱柜KTV中提供了《天空这么大》、《末世纪的呼声》、《如果只得一星期》三首歌曲的MTV作品,顾客对这三首歌曲进行点播时,钱柜餐饮公司即会放映英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天空这么大》、《末世纪的呼声》、《如果只得一星期》三首歌曲的MTV作品,该事实由长安公证处的公证书可以证明,且钱柜餐饮公司对此事实亦无异议。因此,钱柜餐饮公司在其歌曲库中提供《天空这么大》、《末世纪的呼声》、《如果只得一星期》三首歌曲的MTV作品的行为,属于以放映的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钱柜餐饮公司在使用上述作品进行经营活动时,依法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但其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即以放映的方式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钱柜餐饮公司关于原告提交的《谢霆锋x》卡拉x光盘实物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及其提交的“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的声明”不具有证明力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由于放映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财产权利,对放映权的侵害不适用赔礼道歉的救济方式,故对英皇公司要求钱柜餐饮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由于本案中钱柜餐饮公司因放映上述三首歌曲的MTV作品所获得的利润无法计算,英皇公司系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来计算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并以此为依据主张赔偿数额的。但由于该证明仅能证明一部MTV作品在香港地区以商业性优先使用时的费用,而英皇公司不能证明本案中钱柜餐饮公司系在大陆地区优先使用了上述三首歌曲的MTV作品,故本院对该标准不予采信。本院将根据钱柜餐饮公司放映该MTV作品的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等侵权行为的情节,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内酌情予以考虑。英皇公司要求钱柜餐饮公司赔偿其15万元经济损失及5万元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明显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其超出部分的相应诉讼费亦应由英皇公司承担。但英皇公司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公证费等合理支出,钱柜餐饮公司理应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钱柜餐饮公司未经英皇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钱柜KTV中提供《天空这么大》、《末世纪的呼声》、《如果只得一星期》三首歌曲的MTV作品以供顾客点播的行为,侵犯了英皇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十)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X号《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三、驳回原告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原告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5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北京钱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51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邢军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颖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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