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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仉某某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609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6091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大学药学院教授,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琦鹰,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业飞,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仉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大学药学院教授,住(略)。

委托代理人薛军福,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大学药学院教授,住(略)。

委托代理人薛军福,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仉某某、雷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琦鹰、张业飞,被告仉某某、雷某某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薛军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二被告是同一单位同一教研室同事,1999年我与仉某某一起主编了《药物化学》一书,同年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第二章“化学结构与药理活性”、第十五章“肾上腺皮激素和性激素”为我所写,并对第十一章“心血管药物”在写作上予以很大支持,其它章节上也分别给予了指导。在本书各章的概念、文章结构、内容取舍、新进展及整体章节的编排及名称的确定方面都与我的劳动密不可分,所提“七所高校”也主要是我的创意。该书于2002年获教育部优秀教材二等奖。2003年5月,我发现二被告主编出版了《药物化学应试指南》(以下简称《应试指南》)一书,此书作为《药物化学》的配套书,其中内容多有相同:两书在章名及编排格式上大体相同,在章数上,《应试指南》只比《药物化学》少“结论”一章,其他章节的名称包括英文名称相同,而《药物化学》一书的章节名称是由我确定的。《应试指南》一书第十一章叙述部分完全取自我写的《药物化学》第十五章;其第十九章故意抹去我是《药物化学》作者的事实,且写法隐蔽,但可以找到同《药物化学》第二章有许多相同之处,其中一些化学术语是我在《药物化学》中第一次在国内引入,在《应试指南》一书中被以黑体字标出;《应试指南》第七章在《药物化学》中是在我的具体帮助下完成的,而《应试指南》中章节的内容和顺序与《药物化学》第十一章相似,药物及其出现次序也和《药物化学》中相同。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和名誉权,给我在物质和精神上造成了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药物化学应试指南》一书;2、向原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支付著作权损害赔偿费6000元;4、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元。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药物化学》和《应试指南》两本书;2、关于章序和作者单位的比较、章节名的比较,及附后的前言;3、《药物化学》一书编写过程中李某某进行主编工作提供的意见和手稿、信件。

被告仉某某、雷某某共同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一、《药物化学》教材一书,由仉某某、李某某主编,仉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邀请李某某、雷某某等人参加编写,对该书章节、体例、编写原则、内容取舍、统稿和出版做了许多工作,其中,仉某某起草编写内容说明及各章节名,1997年3月28日教委项目药物化学编写研讨会通过了编写章节。李某某称该书章节名称均由其确定不符合事实。《药物化学》中第二章、第十五章是由李某某所写,第十一章作者是李某华。二、仉某某起草过《应试指南》编写大纲及编写要求,在初稿中将李某某列为第十一章、第十九章的作者,其后李某某表示不参加编写,仉某某才改请吴艳芬编写第十一章,请雷某某编写第十九章,该书由仉某某、雷某某主编。《应试指南》第七章的作者为姜凤超。三、《应试指南》是一本独立的书,书中绝大部分是测试题,供学生复习及自我测试之用,各章节均贯穿编写教师的讲课思路,所写内容是要求学生掌握的重点知识。《药物化学》教材章名本身是该学科的专业术语,属于公有领域的知识,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应试指南》中引用的药物中文名、英文名用化学名属于药物化学学科中通用的专业术语、专业名词,与药物的性质、合成方法、药理活性等基本理论,均属于公有领域的知识,李某某不享有著作权。《药物化学》第十一章的作者是李某华,李某某主张姜凤超撰写的《应试指南》第七章侵犯其著作权,不能成立。四、李某某称《应试指南》第十一章的叙述部分完全取自他写的《药物化学》第十五章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五、李某某称《应试指南》第十九章故意抹去其是《药物化学》作者的事实不能成立。《应试指南》一书前言中已明确说明两本配套教材为仉某某、李某某主编的《药物化学》和郑虎主编的《药物化学》。李某某称《应试指南》第十九章写法隐蔽,事实上雷某某在撰写本章时,完全是按其讲课提纲编写,不侵犯其著作权。六、北京大学医学部法律事务小组曾作出《关于药学院仉某某、李某某共同著作署名纠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应试指南》一书没有侵犯李某某的著作权。总之,仉某某、雷某某主编的《应试指南》是一本独立的教学辅导书,是作者按编写大纲和教学大纲叙述药物化学学科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的要点,主要内容是测试题,是作者和编者独立完成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没有侵犯李某某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仉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北京大学医学部法律事务小组于2004年7月1日作出的《关于药学院仉某某、李某某共同著作署名纠纷的法律意见书》;2、仉某某、雷某某主编的《药物化学应试指南》复印件;3、仉某某起草的《药物化学应试指南》编写大纲及编写要求手稿;4、北京医科大学基础、专业课教学大纲(供药学专业使用)复印件;5、仉某某、李某某主编的《药物化学》复印件;6、高等医药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项目申请书;7、药学专业药物化学课程教学内容改革药物化学编写内容说明(初稿);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9、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编《中国药品通用名称》;10、郑虎主编《药物化学》复印件;11、李某化主编《药物化学》;12、李某化主编《药物化学》(第三版);13、彭司勋主编《药物化学》;14、彭司勋主编《药物化学》;15、杨藻宸主编《医用药理学》(第三版);16、金有豫、林志彬主编《医用药理学基础》;17、陈新谦、金有豫主编《新编药物学》;18、汪巩主编《有机化合物命名》;19、(日)结构-活性关系座谈会编《药物结构与活性的关系》;20、郭宗儒编著《药物化学总论》;21、《英汉化学化工词汇》再版本;22、张雪吾编《英汉药学用语词汇》;23、[巴西]科罗尔科瓦斯著《分子药理学概论》;24、四川医学院主编《药物化学》;25、沈建民、武振卿编《药物结构与制剂》;26、吴艳芬关于撰写《药物化学应试指南》第11章的证词。

被告仉某某、雷某某的证人吴艳芬并出庭作证,证明其是《应试指南》第11章的作者,并对其写作时的相关情况、参考书籍、医药化学的专业术语是否属于公有领域等问题作出说明。

经审核以上证据,并结合双方陈述和质证意见,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仉某某、李某某、雷某某现均为北京大学药学院教授。1995年,仉某某填写教育部《高等医药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项目申请书,项目名称为《药学专业药物化学课程教学内容改革》,仉某某为该项目负责人,是教材编写组组长。最终成果形式包括出版《药物化学》教材。仉某某并起草了《药物化学》教材编写大纲初稿及研讨会通过的编写章节、结构供讨论,并于1997年、1998年召开两次教材编写研讨会。

1999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了仉某某与李某某共同主编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药物化学》一书。作为该书的共同主编,两人分工对全书各编的作者进行指导和联络工作,并在全书整体结构的确立和修改、统稿方面作出了工作。该书包括绪论、总论3章、各论18章,共22章,各章后列有参考文献和选读文献,药名按照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编《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个别未被收入的新药注明“自拟名”。其章名和作者分别是:第一章绪论(仉某某);第二章化学结构与药理活性(李某某);第三章化学结构与药物代谢(尤启冬);第四章新药研究概论(郭宗儒);第五章镇静催眠药、抗癫痫药和抗精神失常药(陈学敏);第六章麻醉药(陈有亮);第七章镇痛药(仉某某);第八章抗帕金森氏病药(吴艳芬);第九章胆碱受体激动剂、乙酰胆碱酯酶抑制剂和胆碱受体拮抗剂(仉某某);第十章肾上腺素能药物(胡永洲);第十一章心血管药物(李某华);第十二章中枢兴奋药和利尿药(赵维璋);第十三章非甾体抗炎药(赵维璋);第十四章抗过敏药和抗溃疡药(何毓嘉);第十五章肾上腺皮质激素和性激素(李某某);第十六章甲状腺激素、抗甲状腺药和降血糖药(胡永洲);第十七章抗肿瘤药(尤启冬);第十八章抗病毒药和抗艾滋病药(尤启冬);第十九章抗寄生虫药(孙铁民);第二十章抗菌药和抗真菌药(孙铁民);第二十一章抗生素(雷某某);第二十二章维生素(刘少诚)。书的最后是药物名称的英、中文名称索引。

2000年,仉某某、雷某某合作主编《应试指南》一书。在该书的《编写大纲及编写要求》中,仉某某提到:《应试指南》一书按仉某某、李某某主编《药物化学》分章节,但将总论部分的章节放在后面,原绪论一章编入,共21章。仉某某曾将李某某列为第11章肾上腺皮质激素和性激素、第19章化学结构与药理活性的作者,但李某某拒绝参加,后该两章分别由吴艳芬和雷某某编写。编写要求中提到内容提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

2002年9月,由仉某某与雷某某主编的“药学专业本科生复习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导丛书”《应试指南》一书由北京大学药学出版社出版。该书的前言中有以下内容:《应试指南》的两本配套教材为:仉某某、李某某主编,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药物化学》和郑虎主编,卫生部规划教材——《药物化学》。全书共21章,各章内容包括基本要求、测试题和参考答案三部分。基本要求为对各章重点和难点的解析,原则上采用文字叙述。测试题类型包括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题和问答题4种。参考答案中选择题、填空题仅给答案,名词解释和问答题给出答案要点。其章名和作者分别是:第一章镇静催眠药、抗癫痫药和抗精神失常药(陈学敏);第二章麻醉药(陈有亮);第三章镇痛药(仉某某);第四章抗帕金森病药(吴艳芬);第五章胆碱受体激动剂、乙酰胆碱酯酶抑制剂及胆碱受体拮抗剂(仉某某);第六章肾上腺素能药物(胡永洲);第七章心血管药物(姜凤超);第八章中枢兴奋药和利尿药(赵维璋);第九章非甾体抗炎药(赵维璋);第十章抗过敏和抗溃疡药(何毓嘉);第十一章肾上腺皮质激素和性激素(吴艳芬);第十二章甲状腺激素、抗甲状腺药和降血糖药(胡永洲);第十三章抗肿瘤药(李某艳、尤启冬);第十四章抗病毒药和抗艾滋病药(王华、尤启冬);第十五章抗寄生虫药(孙铁民);第十六章抗菌药和抗真菌药(孙铁民);第十七章抗生素(雷某某);第十八章维生素(孙铁民);第十九章化学结构与药理活性(雷某某);第二十章化学结构与药物代谢(王华、尤启冬);第二十一章新药研究概论(徐萍)。

比较《应试指南》与《药物化学》二书的章名及编排顺序,二者在如抗癫痫药、抗帕金森氏病药、抗过敏和抗溃疡药等中文药名章节名上存在某些差异,在x、x等几个英文章名上存在不同之处。比较二书各自对应的内容,存在某些句子的相同或者相似,但表述并不完全相同,存在增补或者关键部分的不重合,这些相同或相似之处多涉及一些药物名称、基本药物化学原理、医学原理的使用和阐明,不同之处表现为采取了某些不同的表述方式或者论述中各有侧重,详略处理、表述用语有所不同。

另查,在1999年北京医科大学基础、专业课教学大纲(供药学专业使用)中,提到本课程适用教材:1、仉某某、李某某主编:《药物化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郑虎主编《药物化学》,人民卫生出版社。其中第63页提到教材《药物的构效关系》,在李某利编写的《药物的构效关系》一书中,提到了药效团的界定和认识问题。

再查,在郑虎主编《药物化学》、李某化主编《药物化学》、彭司勋主编《药物化学》、杨藻宸主编《医用药理学》、金有豫、林志彬主编《医用药理学基础》、陈新谦、金有豫主编《新编药物学》、汪巩主编《有机化合物的命名》、徐景达译《药物结构与活性的关系》、郭宗儒编著《药物化学总论》、《英汉化学化工词汇再版本》、张雪吾编《英汉药学用语词汇》、A.科罗尔科瓦斯著《分子药理学概论》、四川医学院主编《药物化学》、沈建民编《药物结构与制剂》等书籍中均使用了《应试指南》涉及的某些章节名、药名、化学名、专业术语、公式数据以及一些基本理论,某些表述相同或者相似。《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名称及编排》中写道:正文品种收载的中文药品名称系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推荐的名称及其命名原则命名,药典收载的中文药品名称均为法定名称,英文名除另有规定外,均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有机药物化学名称应根据中国化学会编撰的《有机化学命名原则》命名,母体的选定应与美国《化学文摘》系统一致。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称:药品命名是药品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收载的药品英文名称绝大部分采用了世界卫生组织编订的国际非专利药名。药品中文译名根据英文名称、药品性质和结构等,采用音译、意译或者音意合译,并与英文名称相对应,以保持药品中文译名的规范、统一和系列化……。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3、被告提供的证据2-26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被告提供的证据1,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的事项,本案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二书的整体章名和体例安排是否构成整体侵权的问题。一般而言,如果某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在未经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这种使用即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害。但对于按照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本案就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一是《药物化学》一书的主编为二人,即李某某和仉某某,两人共同参与了该书的汇编工作,各自作出了对于该书的贡献,该书章节名称、顺序的确定是由二人共同商议,并经讨论修改确定的,具有独创性,而《应试指南》一书的总编中包括仉某某,是仉某某会同雷某某共同完成了主编工作,在仉某某担任《应试指南》一书总编的情况下,不能认为仉某某就无权使用该书的章节排列和章名的确定;二是《应试指南》一书所配套的教材并非《药物化学》一本,还包括另外一本药物化学方面的教材,作为配套教材的辅助读物,出于便于学生学习使用的考虑,章节安排、章名确定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具有相同之处或者相互对应,否则就难谓配套教材;三是《应试指南》一书的章名及编排顺序与《药物化学》一书并不完全一致,存在某些章名及其英文名、章节编排顺序方面的不同,而且《应试指南》一书从内容和编辑宗旨来说,不仅包括前面的内容提要,更重要的内容和标志性的特色是配套的习题内容及其解答,两本书整体上的结构编排存在不同,进而在内容和侧重点、以及图书的价值作用方面存在差异;四是就章节名称和编排顺序的确定而言,药物化学这一学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其长期的学科发展过程中,为了本学科研究学习人员便于交流,并考虑学科发展的便利,势必形成一些专用的医学术语和专业名称,药物化学名称也存在一定的命名规律,在章节的顺序和结构确定方面也会形成一定的论述通例(如分类论述、论述前后顺序等),对于这些专用的医学术语以及论述的通例,即使是最初翻译者、使用者,也是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的,已进入了公有领域,不享有著作权。且两本书均是参照教学大纲编写的,存在章名及排列顺序方面的相同或者相似在所难免。故对原告李某某有关《应试指南》一书章名及编排顺序侵犯了其著作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二书某些内容表述相同或相似问题。比较二书相对应的内容,虽然存在某些句子的相同或者相似,但表述并不完全相同,存在增补或者关键部分的不重合,并各有侧重。这些相同或相似之处多涉及一些基本药物化学原理、药物性质、作用的阐明,不同之处表现为描述或者表述的具体或者简洁,采取了某些不同的表述方式或者论述中各有侧重。本院认为,对于二书中某些内容和词句的相同或者相似,由于药物化学作为一门专业科学必然有一些相同的原理和基本理论,受到专业术语定义、基本事实、药物性质、作用等表达内容相同、相似性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在论述过程中存在相同的、相对固定的表述方式,从而出现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一些内容。《指南》作为教学辅导书,对药物化学学科已较为成熟或者通用的概念、理论及知识点进行论述,在整体上比《药物化学》用字更少,对知识点并结合课程要求进行了突出重点、言简意赅的论述,表述方式有所不同。另外,这些相同或者相似的内容也在药物化学专业的书籍中有过相同或相近的表述。故对原告李某某该方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应试指南》一书第十一章和第七章是否侵权的问题。原告李某某称《应试指南》第十一章侵犯了其《药物化学》第十五章的著作权;《应试指南》一书第七章抄袭了其与仉某某共同主编的《药物化学》一书第十一章。本院认为,虽然仉某某、雷某某是《应试指南》一书的主编,但《应试指南》第十一章的作者是吴艳芬,原告不应起诉主编仉某某、雷某某,让二人承担责任。《药物化学》一书第十一章的作者为李某华,虽然李某某在该部分的写作中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但其并非该部分的著作权人,不因为主编了该书而享有该章的著作权,该章著作权人仍为李某华。《应试指南》一书第七章的作者是姜凤超,亦非本案被告。且从实体内容上看,难以认定以上章节构成侵权,理由已如前述。故对李某某该方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应试指南》第十九章是否侵犯李某某《药物化学》第二章著作权的问题。李某某称《应试指南》第十九章故意抹去原告是《药物化学》作者的事实,写法隐蔽,但雷某某所写该章内容的基本要求中,虽然在提到《药物化学》一书时仅写明仉某某等为主编,但一般引注参考书的惯例和通常做法是仅列明第一编者或作者,省略其他作者,这种行文方式在指称作者方面应属常见做法,而且该书的前言中已经写明相关配套教材的主编者,不能认为是雷某某故意抹去李某某是《药物化学》一书作者的事实,这种做法并不侵犯李某某的著作权。对于“药效团”等化学术语原告李某某并不享有著作权,关于两章的某些部分相同或相似之处,属于药物化学学科本身一些原理所不能避免的表述,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李某丽

二ΟΟ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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