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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沈阳金杯贸易总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朝民初字第1046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朝民初字第10462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X层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甲X号。

被告沈阳金杯贸易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略),现住址沈阳市和平区X街X号。

被告《京华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办公室副主任,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沈阳金杯贸易总公司、《京华时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10元,由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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