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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黄某丙、刘某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绥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绥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绥宁县X镇计生办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2年⒎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黄某丙、刘某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绥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处罚决定程序不当为由,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案件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绥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承担25元。

审判长唐小忠

审判员赵立红

审判员向新元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袁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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