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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夜色酒吧有限公司与成都阿伦故事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5)二中民终字第0935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终字第09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夜色酒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晖,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军,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阿伦故事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街X号锦宏阁J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永文,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刚,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夜色酒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色酒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阿伦故事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双方当事人就侵犯著作权及赔偿事宜曾经达成口头仲裁协议,约定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上诉人夜色酒吧公司主张其与被上诉人曾经约定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涉案著作权纠纷事宜,但是被上诉人阿伦公司对此予以否认。鉴于上诉人夜色酒吧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曾就本案纠纷达成仲裁协议,因此上诉人夜色酒吧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夜色酒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市夜色酒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潘伟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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