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储某诉高等教育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188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1880号

原告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无业,户籍所在地(略)。

委托代理人周广涛,北京市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来明,北京市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X号。

委托代理人刘建析,北京市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高等教育出版社职员,住(略)。

被告吉林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东西南北》杂志社副主编,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吉林日报社职员,现住(略)。

原告储某诉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吉林日报报业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储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来明,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刘建析、张某某,被告吉林日报报业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储某诉称:2003年1月我与中国大学生杂志社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由我为中国大学生杂志社出版的半月刊《能力博士》进行封面、内文、插图和版面设计制作工作,版面设计的著作权归我所有。2004年3月,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共同主办的《东西南北大学生》杂志第18期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版面设计,两被告的行为侵权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庭审前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当庭辩称:我社并非《东西南北大学生》杂志的主办单位,不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能力博士》期刊的版式设计权利人应为中国大学生杂志社并非原告,被告转载行为属于法定许可使用范畴,原告索赔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吉林日报报业集团辩称:原告并非适格的权利主体,根据其与中国大学生杂志社签订的合作协议,该协议中所盖印章为‘中国大学生杂志社编辑部’,并非杂志社的公章,原告没有提交杂志社对编辑部授权签订协议以及协议已实际履行的相关证据,因此该协议无效。《能力博士》并未禁止相关出版单位对其刊登的作品进行转载,被告的使用属于转载行为,双方的争议应限于支付费用的范畴。原告主张侵权赔偿数额缺乏相关证据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3年1月31日,原告储某(乙方)(笔名:苛酷)与中国大学生杂志社(甲方)订立《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1、2003年2月至2003年12月由乙方负责为甲方出版的《中国大学生》杂志下半月刊《能力博士》进行封面、内文、插图及版面设计制作工作;…4、乙方为甲方进行版面设计的费用如下:封面设计费(1000元/P)、内文版面设计费(40元/P)、插图费(40元/幅),甲方应当在每月月底支付;5、甲方应在《中国大学生》杂志下半月刊《能力博士》版权页中刊登创意总监“苛酷”;6、甲、乙双方明确约定,该版面设计的著作权属乙方所有,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拥有使用权。协议书落款有原告储某的签字及中国大学生杂志社编辑部的印章。

原告储某认为,依据该协议书第一、六条的约定,《能力博士》期刊中版面设计的著作权应归其享有。两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提供中国大学生杂志社授权编辑部签订该协议的证据,因此该协议对中国大学生杂志社不发生效力,储某作为版面设计的著作权人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为进一步证明其享有《能力博士》版面设计的著作权,向本院提交了《能力博士》期刊2003年9月版样刊一本。该期刊版权页载明,创意总监:苛酷;编辑:中国大学生能力博士工作室;出版:中国大学生杂志社。此外,在版权页右下角刊登一份声明:“版权所有,纸质媒介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情注明出处,按著作权法支付作者稿酬。本刊受所有作者的委托声明:未经同意电子出版物及网站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摘登在本刊上发表的作品。否则,本刊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原告表示,在本案中其主张权利的作品为“能力博士资讯”图标,该图标左上角为太阳造型,左下角为标有‘x’字样的卡片,图标右侧为右手竖起的拇指。该图标除整体使用外,还分为左、右两部分,分别使用在《能力博士》每页的左上角或右上角。两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原告为证明两被告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向本院提交了《东西南北•大学生》杂志2004年第3期(总第18期)样刊一本。该样刊的版权页载明,主办单位:高等教育出版社、吉林日报报业集团,出版:《东西南北•大学生》编辑部,定价:4.5元。在该期刊第32页和第33页的中缝部分,装订有《能力博士资讯》增刊一本,该增刊使用“能力博士资讯”图标的方式与《中国大学生》期刊相同,其中图标整体使用一次,图标左半部分使用8次,右半部分使用7次。两被告对《东西南北•大学生》杂志真实性以及其中使用“能力博士资讯”图标的事实无异议,均认为根据原告提交《中国大学生》期刊版权页中《声明》载明的内容可知,该期刊作品允许转载,只是应当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因此,《东西南北•大学生》杂志社的使用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的转载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此外,被告高等教育出版社为证明该社并非《东西南北•大学生》杂志的主办单位,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向本院提交了该杂志的《期刊出版许可证》和东西南北杂志社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中,《期刊出版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为:“期刊名称:东西南北,半月刊,主办单位:吉林日报社,有效期自2004年5月10日至2009年6月10日”。《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为:“名称:东西南北杂志社,经营性质:事业”。被告吉林日报报业集团为证明东西南北杂志社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亦提供了上述证据。原告认为,《东南西北•大学生》杂志的主办单位应以其版权页中载明的内容为准,被告吉林日报报业集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东西南北杂志社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和其因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向本院提交了(2004)京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简称公证书)及公证费、律师费发票。其中公证书所附的中国教育黄页中刊登了一篇《东西南北大学生》杂志简介,相关内容为:“《大学生》杂志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吉林日报报业集团联合创办,创刊后即发行7.8万册,目前月发行量已达26.3万册。”原告认为,发行量结合《东西南北大学生》期刊定价以及《能力博士》在其中所占版面比例确定赔偿数额。两被告认为《东西南北大学生》杂志简介一文并非被告发布,且内容不真实,《东西南北大学生》期刊的月发行量为x册。两被告对公证费和律师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侵犯原告著作权,因而不应承担上述费用。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书》、《能力博士》样刊、《东西南北大学生》总第18期、《期刊出版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证书、公证费和律师费发票复印件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原告的权利主体资格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在本案中,依据查明的事实可知,虽然《合作协议书》中甲方盖章为中国大学生杂志社编辑部,并非中国大学生杂志社,原告储某也未提交中国大学生杂志社授权编辑部订立合同的相关书面授权证据,但根据其提交的《能力博士》样刊表明,中国大学生杂志社按照《合作协议书》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其行为应视为对该社编辑部订立《合作协议书》行为的追认。基于该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储某对《能力博士》期刊中的“能力博士资讯”图标享有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关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原告储某设计的“能力博士资讯”图标,其属性应属美术作品,原告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两被告关于原告不具备著作权权利主体资格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东西南北大学生》期刊的民事责任主体问题。

因期刊引起的民事行为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12日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东西南北大学生》杂志的出版单位为《东西南北大学生》编辑部,两被告提交的东西南北杂志社《出版经营许可证》并非法人资质证明文件,不能证明该社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虽然两被告提交的《期刊出版许可证》中的载明的主办单位仅为吉林日报社,但原告指控两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系该刊的2004年第3期(总第18期),该刊的出版时间在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之前。许可证对有效期起始时间之前的主办单位情况没有证明力,且期刊中版权页署名的主办单位包括本案两被告,两被告应是《东西南北大学生》2004年第3期的共同主办单位,应对该期期刊作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两被告关于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两被告行为的性质及损害赔偿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能力博士》期刊的版权页声明载明,允许纸质媒介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请注明出处,按著作权法支付作者报酬。而原告使用在《能力博士》期刊上的“能力博士资讯”图标,作为美术作品亦应允许其他期刊社转载使用,转载使用的单位应注明出处并向原告支付报酬。两被告在《东西南北大学生》期刊中使用原告作品的行为属于转载,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报酬的支付数额没有约定,本院依据《合作协议书》及《东西南北大学生》期刊中使用“能力博士资讯”图标的情况,确定报酬的数额。原告关于两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而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日报报业集团、高等教育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储某稿酬一千六百元;

二、驳回原告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原告储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51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刘海旗

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二OO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丽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