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西来寺X号1-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文武,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永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德光华商贸有限公司怡兴光华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告北京盛德光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镇X街路东大兴宾馆北20米。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原告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盛德光华商贸有限公司怡兴光华分公司、北京盛德光华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2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盛德光华商贸有限公司怡兴光华分公司、北京盛德光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盛德光华商贸有限公司怡兴光华分公司、北京盛德光华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重庆星文音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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