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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罗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告罗某某(又名罗X、杨某月),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城步县X镇X街宏沅建筑公司。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彩诉称,两被告系关峡乡X路水泥硬化工程的承包人,原告为被告做工。2009年9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28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资1280元。

被告罗某某辩称,欠原告工资1280元属实。因所欠款项太多,请求延期支付。

被告杨某某辩称,欠款与我无关,我只是监工的,但原告在工地上做工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被告罗某某承包修建绥宁县X乡X村水泥路硬化工程,施工期间雇请原告李某某为其从事平路面、铺沙等工作。被告杨某某在工地上监工、记工日。2009年9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罗某某欠原告工资1280元,因无现金支付,被告罗某某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原告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某某拖欠原告李某某劳务工资1280元,限被告罗某某于2010年8月20日前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俊平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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