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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诉光明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1070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2005)一中民初字第10708号

原告霍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侯晓宇,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明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郝惠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光明日报社编辑,住(略)。

原告霍某某诉被告光明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晓宇,被告光明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郝惠珍、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某某诉称,2001年由大连出版社出版的《高三一轮复习指导与测试》丛书,包括英语等九个分册。《高三一轮复习指导与测试》丛书英语分册(简称英语分册)中采用语法图某解析、例证说明、单元测试的体例方法创作编辑而成,具有独特的构思。原告通过与英语分册的主编、副主编签订协议而享有英语分册的著作权。2004年我发现市场上销售的由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金榜夺魁》高考复习丛书中的英语分册中的大量内容剽窃了原告的英语分册,甚至将错误也原版照录下来。由于光明日报出版社是光明日报社的下属部门,光明日报出版社的侵权行为应当由光明日报社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光明日报社:1、停止发行《金榜夺魁》侵权图某;2、在《河北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霍某某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光明日报社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开庭审理时辩称:我社早在2001年就出版了《名师思维》一书,我社出版的《金榜夺魁》是参考了该书的内容,我社图某与原告的英语分册的相同之处均来源于公共领域,并非原告所独创;我社出版的图某与原告的英语分册相同部分的数量并非原告所称的大量,仅仅有一小部分相同;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没有根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英语分册于2003年6月由大连出版社出版发行,印数1-x册,定价每本39元。主编阎国仕、刘春中,副主编乔立、刘晓龙、丁银廷、李玲、赵会娟、周文娟。原告霍某某分别与上述主编和副主编签订著作权权属协议,获得了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相关权益。

英语分册一书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语法专题复习;第二部分是惯用习语、词语辨析、单元测试。第一部分中的语法部分采用图某加举例的方式进行解释,然后在相关的语法部分附有测试题目。第二部分中首先将惯用习语用表格的形式进行归纳,然后附有单元测试题目。第一部分采用按章的结构进行排列,从第一章到第十五章依次为:基本句型和十大词类、名词、冠词、数词、代词、主谓一致、形容词副词、情态动词虚拟语气、介词连词、动词、定语从句、名词从句、非谓语动词、简单句与情景交际、英语倒装与省略。以其中第二章名词为例,原告图某将名词分为“Ⅰ名词的分类”、“Ⅱ不可数名词的计量形式”、“Ⅲ物质名词、抽象名词的双重性”、“Ⅳ可数名词变复数”、“Ⅴ名词所有格”“Ⅵ名词作定语”、“Ⅶ名词的性”七个类别;以其中“Ⅰ名词的分类”部分为例,原告图某以图某的形式将名词分为专用名词和普通名词,专有名词中又划分为表示国(地、人)名的和表示团体、机构的名称两部分,在每一部分相应的“例示”部分进行了举例。在关于名词的七个类别的图某之后,是关于“名词”的“历届高考单选试题”,测试题目选取于历届高考试题。在英语分册中,有图某一百七十四个。

《金榜夺魁》高考总复习英语一书(简称被告图某)上标明光明日报出版社于2004年3月出版发行,印数1-x册,定价每本38.6元。署名为:本册主编崔丽萍,副主编刘扬等十九人。光明日报出版社是光明日报社的下属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图某的内容也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高考英语语法专题”,第二部分是“高中英语精典复习及训练”。第一部分采用分专题的结构进行排列,从专题一到专题十四依次为:名词、冠词、数词、代词、主谓一致、形容词副词、情态动词虚拟语气、介词连词、动词、定语从句、名词从句、非谓语动词、简单句与情景交际、英语倒装与省略句。以专题一名词为例,被告图某采取了与英语分册相同的分类方法、例示选择等表达方式。英语分册的第6页图某上出现的错误单词x(正确的应当是x),被告图某相同的图某上同样出现。在被告图某某,使用了与英语分册表达方式相同的图某一百七十二个。被告图某总计四百三十页,其中图某共占一百九十六页。对以上事实,被告不持异议,但是认为相同的部分来源于公共领域,不属于原告的独创。

被告图某某,在图某后,附有与语法相对应的“高考真题”。在庭审审理时,原告以英语分册中的名词部分为例,与被告图某进行了比较。结果如下:英语分册名词中的试题第4-7题与即被告图某相应部分的第1-4题,题目排列顺序相同。被告图某接下来的第5题选自于1997年上海的考题,而相同的考题是英语分册的第16题。

针对出版图某的成本,被告光明日报社认为是每本约6.2元左右,原告霍某某认为是4元左右。

此外,被告光明日报社抗辩认为早于英语分册出版之前,被告曾经出版发行了《名师思维》一书,并向本院提供了《名师思维》一书。为此,原告霍某某提供了封面有些破损但同样封面标注《名师思维》的图某。该图某由河北满城中学的钱威威提供,并在图某的封二注明“此书是我校2001-2002届高三毕业生使用,由书商霍某东供货”字样。霍某东作为证人出庭,证明该图某是其在2001年经销的图某。经过庭审对比,该图某与被告提供的《名师思维》从体例编排到内容的选择有明显的区别。

原告霍某某提出索赔的计算公式是(42.8×50%-1、197)×x。其中,42.8是原告图某的销售单价,50%是出版界普遍认可的折扣,1.197是成本,x是被告图某的发行数量。

以上事实有《高三一轮复习指导与测试》英语分册版权页复印件、《金榜夺魁》高考总复习英语一书版权页复印件以及经过公证的《著作权权属约定》等书证、霍某东证人证言、原告霍某某与被告光明日报社提供的两本《名师思维》图某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作者。英语分册上的署名是主编阎国仕、刘春中,副主编乔立、刘晓龙、丁银廷、李玲、赵会娟、周文娟,故英语分册的著作权人是上述主编和副主编。但是,根据原告霍某某分别与上述主编和副主编签订著作权权属协议可以确认,原告霍某某据此获得了著作权中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故原告霍某某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保护。

对作品的片断、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选择或者编排并体现出独创性的汇编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英语分册是关于英语语法与训练的社科类书籍,内容上包括语法的讲解和测试题目两大部分,整个体例上采用了图某讲解配合真题练习的方式,体现了独创性。语法的讲解采用图某的方式,对语法的分类、体例结构的编排以及例示的选择和测试题目的选择以及编排顺序同样体现了独创性。所以,英语分册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汇编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定,被告光明日报社认为英语分册属于公共领域的内容、没有独创性的抗辩没有事实根据,不能成立。

被告图某在整个体例上同样采取图某讲解配合真题练习的方式,其图某部分采用与英语分册相同的语法分类、体例结构以及例示等表达方式,是对英语分册的复制。被告图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和发行,属于侵权出版物。虽然被告图某上标明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但是,由于光明日报出版社属于光明日报社的一个职能部门,没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侵权责任应当由光明日报社承担。

针对被告图某某测试题目部分,由于原告没有将被告图某与英语分册进行整体对比阐述,所以,本案只能在现有阶段查明的事实基础上进行认定。根据原告结合与英语分册对比的阐述,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图某某测试题目的选择和顺序在个别之处与英语分册相同,但整体来说,并不能证明被告图某采用与英语分册完全相同的选题内容和编排顺序。鉴于测试题目均源自于历年高考试题,不能以个别题目相同的事实而认为构成对英语分册的抄袭或复制。因此,原告有关被告图某的测试题目部分也构成对英语分册的复制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光明日报社主张在早于英语分册出版之前出版了《名师思维》图某,意在抗辩被告图某具有合理的来源。但是,由于其提供的《名师思维》图某的真实性不能确认,故其抗辩主张不能采信。

本案赔偿数额以被告侵权图某单价38.6元和发行数量x册为基础确定总销售额,折中原告霍某某和被告光明日报社认可的成本数额确定成本,考虑图某出版界通常的折扣以及被告图某抄袭的部分在其图某某所的占的比例等因素确定。由于原告霍某某提出索赔的计算公式中的图某销售单价42.8元和1.197元成本没有事实根据,同时没有考虑被告图某抄袭的部分在其图某某所的占比例等因素,故其索赔依据不能采用。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赔礼道歉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时而应当承担的责任方式。原告霍某某并没有基于与英语分册的作者签订协议而取得署名权,故被告图某的署名方式并没有侵犯原告霍某某的权利,因此,对其主张被告光明日报社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光明日报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金榜夺魁》(英语)一书;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光明日报社赔偿原告霍某某二十二万八千九百二元;

三、驳回原告霍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光明日报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x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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