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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快乐谷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人文金标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510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5109号

原告北京快乐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俊,北京市亚欧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人文金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哈尔滨与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X街X号A区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本院于2005年5月11日受理原告北京快乐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快乐谷公司)诉被告北京人文金标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人文金标科技公司)、哈尔滨与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与时科技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快乐谷公司于200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人文金标科技公司、与时科技公司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快乐谷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快乐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人文金标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与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1元,减半收取2791元,由原告北京快乐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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