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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佘家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勇(特别授权),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游某某,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X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0年1月18日以双方庭前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对被告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X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洪青万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袁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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