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略)社长。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北街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略)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科学出版社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科学出版社法律事务部员工,住(略)。
原告中国轻工业出版社诉被告科学出版社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6月,本社与案外人武建新就出版《乳制品生产工艺》一书签订了《出版合同》。依据该合同,武建新授权本社在十年内在国内外各地区以图书及电子数字化出版形式出版该书中外文本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专有使用权。此后,本社将该书书名变更为《乳制品生产技术》并正式出版。本社发现,被告未经本社许可,在其出版的《乳品生产技术》一书中大量使用了前述本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乳制品生产技术》一书中内容,字数达到20万字,占被告出版的《乳品生产技术》一书总内容的60%。被告此侵权行为,已构成对本社就《乳制品生产技术》一书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侵犯且给本社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1、停止出版、发行《乳品生产技术》一书并销毁库存;2、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声明其出版的该书未侵犯本社权利的侵权出版物;3、赔偿本社经济损失x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本社未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辩称:本案涉及的两本图书的作者均为武建新,但原告出版的《乳制品生产技术》一书属于中等职业教育用教材,本社出版的《乳品生产技术》一书属于高等职业教育用教材,因此该两本书使用的领域不同。本社出版的《乳品生产技术》一书的是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编写的,不存在抄袭原告出版的《乳制品生产技术》一书的问题。本社在出版《乳品生产技术》一书前与该书作者武建新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武建新保证其编写的此书部存在侵犯他人权利问题。综上,本社没有侵犯原告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就其出版《乳品生产技术》一书使原告就其《乳制品生产技术》一书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到侵害并引发本案诉讼一节,向原告表示歉意,并承诺在删除本案双方争议的内容前不再重印和再版《乳品生产技术》一书;
二、原告对被告上述致歉及承诺予以接受;
三、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一万一千零六十元整(包括本案诉讼费,于2006年3月31日前支付);
四、双方自此不再就本案涉及事实产生任何争议;
五、本调解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并由双方及法院各存一份。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某君
二ΟΟ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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