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专业摄影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武坚,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娟,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东方书店朝阳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彩丰月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号D101、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卫红,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魏某诉北京市西城区东方书店朝阳分店、广州市彩丰月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魏某于200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魏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魏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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