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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诉北京市西城区东方书店朝阳分店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朝民初字第725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民初字第7256号

原告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专业摄影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武坚,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娟,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东方书店朝阳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彩丰月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号D101、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卫红,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魏某诉北京市西城区东方书店朝阳分店、广州市彩丰月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魏某于200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魏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魏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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