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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朝民初字第672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民初字第6720号

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二楼X、75档。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漫游,广东省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九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迎军,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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