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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林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绥宁县插家洞水电站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0年1月22日、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月1日签订《合伙修建江宁水电站协议书》,协议约定:绥宁县X乡插家洞水电站总投入x元,原告投入x元,被告投入x元;从电站投产之日起,由被告每年固定支付原告税后股金分红x元,原告不参与电站的经营管理。被告在支付原告2006年度电站税后股金分红款x元后,原告领取了2007年度股金分红款x元,2008年度股金分红款x元,现被告尚欠原告2007年度、2008年度股金分红款共计x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绝支付。现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税后股金分红款x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

被告林某某辩称,被告按约尚欠原告税后股金分红款x元是实,但电站效益不好,现已无力按约支付原告每年税后股金分红款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1日签订《合伙修建江宁水电站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合伙修建绥宁县X乡插家洞水电站;从电站投产之日起,由被告每年固定支付原告税后股金分红款x元,原告不参与电站的经营管理。被告按约支付了原告2006年度电站股金分红款x元后,以电站效益不好为由,并按原告所占股金比例分别支付了2007年度、2008年度股金分红款x元、x元,并拒绝支付2007年度、2008年度其余款项。现被告尚欠原告2007年度、2008年度电站税后股金分红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林某某转让绥宁县插家洞水电站股金5万元给原告梁某某,绥宁县插家洞水电站2009年度属于林某某的电站股金分红款x元归原告所有,另由被告支付原告现金x元,原告2009年度电站股金分红款x元仍由原告方领取并归原告所有;

二、绥宁县插家洞水电站的总股金为x元,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原告占电站股金为x元,被告占x元,电站的盈余按股金比例分配;

三、绥宁县插家洞电站由原告经营管理一年,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诉讼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被告林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建林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肖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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