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等与科学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91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高民终字第9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辽宁省实验中学特级教师,现已退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辽宁省实验中学教师,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辽宁省实验中学教师,住(略)-X号352。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辽宁省实验中学教师,住(略)-X号233。

以上四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静园X号楼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学出版社(副牌龙门书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宋朝武,北京市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科学出版社社长助理,住(略)。

上诉人刘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孟某某、科学出版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5年7月1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某某,上诉人陈某某、杨某某、孟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某某,上诉人科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宋朝武、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996年6月5日,刘某某及案外人吴万用作为乙方与案外人杨某祥(甲方)就《三点一测丛书》的编写及出版签订《协议书》。1996年7月5日,科学出版社以龙门书局的名义与杨某祥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同月,科学出版社即出版了《三点一测丛书初三数学》一书。科学出版社于1997年、1998年、1999年分别出版了《三点一测丛书初三数学》一书的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修订版。该书第一版写明主编为刘某某。第一、二、三次修订版《前言》倒数第二段写明该书初版及第一次修订版由辽宁省实验中学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执笔。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确认其对科学出版社出版《三点一测丛书初三数学》一书第一版及第一至三次修订版及报酬支付情况没有异议。2000年起至2003年,科学出版社陆续出版了《三点一测丛书初三数学》第四至七次修订版,署名作者为清华附中数学组编,书号延续使用了该书第三次修订版的书号。经法院核对,《三点一测初三数学》一书头版及第一至三次修订版的体例及各章节项下的具体内容基本相同。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该书第四次修订版基本上延用了该书头版及第三次修订版的体例,各章节项下的具体内容也有约20%与该书第三次修订版相同,该书第四至七次修订版的内容基本相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系《三点一测初三数学》一书第一版,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系及《三点一测初三数学》一书第一、二、三次修订版的作者。涉案图书属同步教学辅助书籍,其在章节顺序上与教材相同是必然的,此类图书的特点集中体现在体例的编排与选择上。涉案图书在各章节项下所采用的体例编排具有独创性,在具体内容上的选择及排列也具有独创性。科学出版社于2000年至2003年出版了《三点一测丛书初三数学》一书第四至七次修订版,不仅延用了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编著的该书以前版本的书名,而且体例及相当部分的内容与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编著的以前版本的该书也相同。在该书第四至七次修订版的前言中明确说明系在以前版本的基础上重新修订而来。因此,科学出版社行为已构成对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就其编著的《三点一测丛书初三数学》一书所享有的修改权的侵害。同时,由于科学出版社在出版该书第四至七次修订版时不仅未征得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的许可及支付报酬,且未给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署名,因此,已构成对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就该书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获酬权的侵犯,其应就上述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鉴于涉案书籍属教辅图书,其必然要符合国家教育大纲及教材的要求,因此其中涉及的大量的定理性、概念性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极为有限且多数属公有领域。而其中涉及的例题、习题一般也属公有领域范畴。而且,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三点一测丛书初三数学》第四至七次修订版的内容也确实有相当部分属于清华大学附属中学的独立创作。在此前提下,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以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涉案书籍的全部码洋乘以7%版税而得82.65万元作为其索赔的数额,显系过高。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书籍的作品性质、使用领域、科学出版社的过错程度、获利水平等因素,确定应承担的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科学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犯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著作权的涉案《三点一测丛书初三数学》一书第四至七次修订版的行为;二、科学出版社在《法制日报》上就其侵犯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署名权、修改权的行为,向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公开赔礼道歉;三、科学出版社赔偿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经济损失十六万二千八百九十元;四、驳回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科学出版社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三、四项,依法改判科学出版社赔偿其82.65万元。理由是:涉案图书整部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使是对公有领域知识的选择、安排、取舍同样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活动,清华大学附中的所谓独立创作也仅仅是在修订《三点一测丛书初三数学》第三版,不能减轻科学出版社的赔偿责任。

科学出版社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三点一测丛书》的整体策划是由案外人杨某祥负责完成的,属中学教学辅助用书,其体例与内容必须同教材相一致;《三点一测丛书初三数学》第四至七次修订版是由清华大学附中教师独立创作完成的,科学出版社的出版行为不构成对刘某某等人著作权的侵犯。

经审理查明,1996年6月5日,刘某某及案外人吴万用作为乙方与案外人杨某祥(甲方)就《三点一测丛书》的编写及出版签订《协议书》,主要约定:一、乙方委托甲方代表作者与科学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二、稿酬由甲方支付,标准为高中部分以出版社支付稿酬办法按35元/千字,初中按33元/千字支付,印数稿酬从第2万套印刷开始,按国家基本印酬付酬标准规定8%支付乙方,超过10万套按印酬标准30%支付(执行按国家标准);三、《三点一测丛书》成立编委会,甲方代表杨某祥出任主编(以希扬笔名出现),乙方代表刘某某、吴万用出任副主编,编委会成员由双方协定;四、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修订稿双方另议,工作由乙方完成;五、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议。双方在合同结尾处签字的情况为“甲方:河南省教育杂志社代表杨某祥”、“乙方:沈某市第二中学辽宁省实验中学代表刘某某、吴万用”。在诉讼中,辽宁省实验中学书面声明此协议系刘某某个人行为,与该校无任何关系。对于前述该校的书面声明,科学出版社认为与本案无关。另,本案双方确认吴万用系沈某市第二中学教师,其负责《三点一测丛书》高中部分的组稿工作。

1996年7月5日,科学出版社以龙门书局的名义与杨某祥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主要约定:科学出版社在自1996年6月3日起的4年内享有《三点一测丛书(27本)》的专有出版权,杨某祥保证交付给科学出版社的书稿符合质量要求且不存在侵犯他人权利问题,否则其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科学出版社因此受到的损失,科学出版社同时有权解除合同;杨某祥应于1996年5月前将合格书稿交付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应于1996年8月10日前出版;出版后3-4个月内,科学出版社按“初重版定价×7%(版税率)×印数”的标准向杨某祥支付版税,初版平均印数在2.5万套以上。

科学出版社在签订上述《图书出版合同》的同月即出版了《三点一测丛书初三数学》一书,该书版权页写明主编为刘某某,印数2万册、定价10.40元、书号为“x-x-194-X/G•123”。杨某祥为该书作序。在该书的版权页之后序言之前为《三点一测丛书》编委会的署名,具体为:名誉主编雷洁琼,主编希扬,副主编刘某某、吴万用,编委岑志林、王大中、郎伟岸、高经伟、王佰铭、宋力、杨某、李敬东。

科学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了该书的第一次修订版,署名陈某某、杨某某编,编委会的署名情况、定价、书号无变化。

科学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了该书的第二次修订版,署名情况与第一次修订版相同,定价改为10元,书号改为“x-x-364-0/G•28”。

科学出版社于1999年出版了该书的第三次修订版,署名情况与第一、二次修订版相同,定价也为10元,书号改为“x-x-596-1/G•511”。

《三点一测丛书初三数学》一书第一版写明主编为刘某某,第一、二、三次修订版《前言》倒数第二段写明该书第一次修订版由辽宁省实验中学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执笔,孟某某也系该书第一、二次修订版的作者之一。另,该书第二、三次修订版的前言写明该两次修订版由毕晓昕执笔。毕晓昕证明其虽然受刘某某的委托参加了该书第二、三次修订版的修订工作,但其亦与刘某某约定该书第二、三次修订版的著作权归属刘某某。

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确认其对前述《三点一测丛书初三数学》一书第一版及第一至三次修订版的出版及报酬支付情况没有异议。

2000年至2003年,科学出版社陆续出版了《三点一测丛书初三数学》第四至七次修订版,署名作者为清华附中数学组编,书号延续使用了该书第三次修订版的书号,定价分别为12.50元、13元、15元、15元。第4-7次修订版的印数为82.6万册,总码洋数为1163.5万元。编委会的署名改为:名誉主编雷洁琼,主编希扬,副主编吴万用、赵庆刚、董芳明,编委为金郁向、周杰、倪斯杰、周兆玉、李觉聪、王敏。该书第四至七次修订版更换了前言(其中第七次修订版为“编者的话”),但每次修订版的前言中均称系在前次修订版的基础上进行重新修订或调整。科学出版社称前述第四至七次修订版是其与清华大学附属中学合作,重新进行编写创作而来,除少量习题与之前的版本相同外,内容均不相同,为同一题材和用途的不同作品。科学出版社为支持其此主张,提交了其以龙门书局的名义与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于2000年3月13日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该合同的甲方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乙方为科学出版社。双方主要约定科学出版社享有清华大学附属中学编写的《三点一测丛书》初中部分共计12本的专有出版权,合同有效期为10年,科学出版社以60元/千字的标准付酬,另加1%的千册印数稿酬。

经一审法院核对,《三点一测初三数学》一书第一版及第一至三次修订版的体例及各章节项下的具体内容基本相同。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该书第四次修订版基本上延用了该书头版及第三次修订版的体例,各章节项下的具体内容也有约20%与该书第三次修订版相同。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该书第四至七次修订版的内容基本相同。

另查: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主张在科学出版社于2000年6月出版《三点一测初三数学》一书第四次修订版后,即就本案争议的事实向科学出版社主张权利,科学出版社也曾于2002年1月、5月将买断该书著作权的合同文本寄给刘某某寻求解决双方纠纷。为支持前述主张,刘某某等提交了科学出版社寄给刘某某的合同文本。科学出版社对该合同文本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合同文本并未签订也未履行,因此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科学出版社于2000年9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三点一测”注册商标,有效期到2010年9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中的图书。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出图[1993]X号文件的批复,科学出版社恢复使用龙门书局名称作为该社的副牌使用。

刘某某于2002年6月11日以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三点一测丛书》第四至七次修订版的行为(包括本案争议的书籍在内)对其构成侵权为由,向沈某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科学出版社在答辩期内对该案的管辖提出异议,该院根据生效裁定将该案移送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正式受理该案,后刘某某于2003年12月1日撤回该案起诉。

上述事实有刘某某、吴万用与杨某祥签订的《协议书》,龙门书局与杨某祥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龙门书局与清华大学附属中学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涉案图书实物,科学出版社提交的证人证言,涉案图书内容的对比材料,注册商标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某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三点一测丛书初三数学》第一版署名刘某某主编,第一至三次修订版上均署名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编著。科学出版社虽主张包括《三点一测丛书初三数学》在内的《三点一测丛书》是由杨某祥策划,但其提交的杨某祥的证言,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不予认可。刘某某、吴万用与杨某祥签订的《协议书》中也没有约定《三点一测丛书》的著作权的归属,杨某祥与科学出版社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也不能证明杨某祥是《三点一测丛书初三数学》的作者,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是《三点一测丛书初三数学》第一版及第一至三次修订版的作者,该三人享有该书的著作权。根据刘某某与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签订的《委托合同》,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享有该书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点一测丛书初三数学》属同步教学辅助书籍,在章节顺序上必然与教材相一致。《三点一测丛书初三数学》第一版及第一至三次修订版在各章节项下采用了“三点一测”的体例进行编排,该体例有别于教材的体例,具有独创性;在具体内容上的选择及排列上也具有独创性。因此,《三点一测丛书初三数学》第一版及第一至三次修订版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三点一测丛书初三数学》第四至七次修订版的体例与该书第三次修订版的体例基本相同,第四至七次修订版各章节项下的具体内容与该书第三次修订版也有部分相同或相似,科学出版社在出版该书第四至七次修订版时未征得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的许可,且未给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署名,因此,科学出版社侵犯了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就该书享有的相应的著作人身权及复制权、发行权、获酬权。科学出版社主张《三点一测丛书初三数学》第四至七次修订版是根据同年度的教材、教学大纲编写的,但其在一审中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一审法院将第三次修订版与第四至七次修订版进行对比从而得出结论并无不当。本案不涉及该书“三点一测”注册商标的问题。科学出版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书籍的作品性质、科学出版社的使用情况、科学出版社的过错程度、获利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科学出版社应赔偿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并无不当。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关于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科学出版社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二百七十五元,由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共同负担一万零六百六十元(已交纳),由科学出版社负担二千六百一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二百七十五元,由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孟某某共同负担六千六百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由科学出版社负担六千六百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二ΟΟ六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