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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视台与北京维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2006)高民终字第27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高民终字第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电视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赵江宁,北京市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锦花,北京市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维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街X号(国泰写字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军,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东电视台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北京维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维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均由北京维汉公司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东电视台与北京维汉公司签署本和解协议,旨在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生存大挑战—英雄古道合作协议》(双方于2004年3月5日签署,简称“合作协议”)所产生之分歧、争议及法律诉讼。双方均认为,签署并履行本和解协议将有助于恢复双方之间既已存在的信任、合作关系。

二、广东电视台与北京维汉公司同意:2006年4月25日,双方共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并办理结案手续,北京维汉公司放弃在本案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负担该公司已向一审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北京维汉公司同时保证就本案事实及因本案事实所引发的任何结果,不再以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广东电视台提出权利主张。

三、针对广东电视台诉北京维汉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6)越法民二初字第X号),双方同意,在本案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广东电视台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办理结案手续,广东电视台放弃在该案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负担已交纳的诉讼费用,及因该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广东电视台同时保证就该案事实(含广东电视台在起诉状中声明保留之内容)及因该案事实所引发的任何结果,不再以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北京维汉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四、鉴于广东南方之星影视节目有限公司此前已将“生存大挑战—英雄古道”(以下简称该节目)许可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播出,销售收入共计:x美元。北京维汉公司同意追认上述许可及播出行为之合法性。广东电视台同意在本案调解书生效后将广东南方之星影视节目有限公司与香港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所涉及合同款仍按“合作协议”与北京维汉公司结算。北京维汉公司同时保证,除本条款所约定的结算款项分成外,无论基于合同约定的权利或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北京维汉公司均予以放弃。北京维汉公司不就上述许可及播出行为向广东电视台或上述许可行为双方,以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五、鉴于广东南方之星影视节目有限公司此前已将该节目许可福建省除东南卫星频道外的地面频道播出,销售收入共计:x元人民币。北京维汉公司同意追认上述许可及播出行为之合法性。广东电视台同意在本案调解书生效后将广东南方之星影视节目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除东南卫星频道外的地面频道签订的许可合同所涉及合同款仍按“合作协议”与北京维汉公司结算。北京维汉公司同时保证,除本条款所约定的结算款项分成外,无论基于合同约定的权利或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北京维汉公司均予以放弃。北京维汉公司不就上述许可及播出行为向广东电视台或上述许可行为双方,以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六、北京维汉公司同意将已签署的该节目国内电视台销售合同提供给广东电视台备案。截止目前,总销售收入为90.48万元,按照广东电视台和北京维汉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确定的分配公式计算,广东电视台应回收成本为17.036万元。

另一方面,为补偿推迟向广东电视台提供该节目成品带而给广东电视台造成的损失,北京维汉公司为广东电视台增加制作粤语版节目(制作、编辑及投入录音费)、冠名广告后期制作及北京维汉公司为拍摄训练营节目支出共计58万元。(按照北京维汉公司计算,其中粤语版本制作和广告制片投入35万,训练营投入为23万元),同时北京维汉公司并没有收取该投资所获得的广告分配。

为了表达和解的诚意,北京维汉公司提议上述各项相抵,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并视在本案调解书生效之前上述提及范围内(包括本和解协议第四、五、六条所有经营收入)已完成的所有经营收入业已结清,双方之间也不需互相给付。广东电视台对北京维汉公司提议表示赞同。

七、在本案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均有权将该节目完成片版权销售给国内外电视媒体进行播出,双方约定该节目的销售不得经由第三方,也即不得经由代理商完成。双方均同意,任何一方在与购片方签订“该节目”的销售合同后十日内,应将销售合同提供给另外一方备案并在其片款到帐五日内将销售合同款的50%(国内市场)或40%(国外市场)支付予另外一方。

八、“合作协议”与本和解协议不相符合之处均以本和解协议为准。本和解协议未涉及事项,双方同意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

九、广东电视台与北京维汉公司在“合作协议”及本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旦产生争议,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双方约定由提起诉讼一方将争议提交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万六千零一十元,由北京维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万六千零一十元,由广东电视台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ΟΟ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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