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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挪用公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侗族,高中文化,农民,原系绥宁县瓦屋中心卫生院出纳。住(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宁县看守所。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庭长李耀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某梅、人民陪审员肖盛东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永志担任记录。绥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07年至2010年元月在绥宁县瓦屋中心卫生院担任会计、出纳兼收费员期间,迷上了网络游戏《热血传奇》。为了提升游戏级别,需要用虚拟游戏货币(元宝)购买游戏装备。被告人刘某从2008年开始,利用其担任瓦屋中心卫生院出纳兼收费员的职务便利,采取截留单位收入不入帐或直接支取单位帐上资金的方式挪用公款共计x.19元用于购买“元宝”来玩游戏,案发后未能归还。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财务帐册及其他相关书证,以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亦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绥宁县瓦屋中心卫生院系国有事业单位。被告人刘某从2004年至2008年12月份在瓦屋中心卫生院担任会计,2008年11月底,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的会计工作收归县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管理,此后至2010年元月,被告人刘某在瓦屋中心卫生院转任出纳兼收费员。从2008年起,被告人刘某迷上了盛大网络公司开发的网络游戏《热血传奇》,玩该游戏到四十级以后往上升级的难度加大,需要用虚拟游戏货币(网上名称为“元宝”)购买网络公司开发的游戏装备,每上升一级要花费一万余元人民币从网上购买元宝。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前玩该游戏已升到104级,为支付玩游戏的资金,其从2008年至2010年元月以来,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截留单位收入不入帐或直接从单位帐户上提取现金的手段,挪用公款共计x.1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底,被告人刘某管理的瓦屋中心卫生院存款数与单位帐面资金数严重短缺,而被县卫生局查处。2010年1月7日,被告人刘某移交出纳时,瓦屋中心卫生院帐面资金余额为x.32元,而当时其管理的单位在瓦屋信用社帐户上存款余额为x.26元,尚未报帐的开支票据共计为x.3元,短款x.76元被其于2009年至2010年元月期间挪用于玩网络游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①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明其移交出纳时所短缺x.76元被其挪用,玩网络游戏开支了。

②瓦屋中心卫生院2008、2009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侦查机关的查帐说明,证明了被告人刘某于2010年1月7日移交出纳时,瓦屋中心卫生院的帐面货币资金余额为x.32元。

③移交表及相关凭证,证明了被告人刘某在2010年1月7日前尚未报帐的开支为x.3元。

④瓦屋中心卫生院在瓦屋信用社的存款对帐单及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刘某在移交出纳时所管理的单位存款余额为x.26元。

⑤司法会计鉴定书,证明了上述三项数额。

2、2008年11月份,瓦屋中心卫生院货币资金余额为x.98元。因瓦屋中心卫生院的会计工作即将移交县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该院院长唐某某要被告人刘某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少报结余资金,截留一部分放在该院帐上。被告人刘某于是在当月底向县卫生局报送会计报表时,货币资金余额数只报了x.08元,少报x.9元。此后,被告人刘某利用其任出纳和收费员的职务便利,分批将该笔资金套取,用于玩网络游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①被告人刘某东供述证明,2008年11月他所负责的会计工作要移交县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院长唐某某让他少报资金余额,当时院里实际资金余额为38万余元,他作报表时少报13万余元,这笔资金存在单位于信用社开设的帐户内,其后他利用担任出纳和收费员的便利条件,将该款取出用于玩游戏。

②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底,他要刘某编制会计报表时少报资金余额,以便今后能多获取县卫生局的拨款。后来刘某告诉他少报了十余万元,该款由刘某管理。

③瓦屋中心卫生院2008年1-11月计帐凭证、11月份会计报表、刘某签字认可的侦查人员的查帐说明、司法会计鉴定书,证明了瓦屋中心卫生院2008年11月份的资金实际余额数为x.98元,会计报表数为x.08元。

3、2008年5月7日和6月30日,从瓦屋中心卫生院在瓦屋信用社的帐户中反映,分别有1万元和4万元的收入存入该帐户中,但收入凭证被被告人刘某丢失,被告人亦未将该收入入帐,而将该款取出用于玩网络游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①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5月7日和6月30日,有两笔收入分别为1万元和4万元转入瓦屋中心卫生院在信用社的帐户中,该收入凭证被他丢失,他没有将5万元的收入入帐,而将该款取出用了。

②瓦屋信用社的综合业务系统专用凭证,证明2008年5月7日和6月30日,分别有1万元和4万元资金通过转帐方式进入瓦屋中心卫生院帐户中。

③瓦屋中心卫生院2008年度会计报表、会计记帐凭证、司法会计鉴定书,证明了该两笔共5万元的收入没有入帐。

4、2009年1月8日,县卫生局通过转帐方式将x元办公、工会费拨入瓦屋中心卫生院在瓦屋信用社的帐户;2009年12月17日,县社保站通过转帐方式将x.5元退休人员和遗嘱补助费拨入瓦屋中心卫生院帐户;同月16日,县医保站通过转帐方式将x.45元医疗和药品款转入瓦屋中心卫生院帐户。被告人刘某未将该三份转帐凭证交县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做帐,而将该三笔共计x.95元的资金挪用。

2009年7月4日,被告人刘某将经手收取的瓦屋中心卫生院变卖旧房子的收入款1万元截留;2009年9月,被告人刘某将经手收取的该院职工集资建房款共计x元截留;以上共计x元被告人刘某未入帐,而被其挪用玩网络游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①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明了上述五项共计x.95元的收入他没有入帐,而挪用于玩网络游戏。

②瓦屋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专用凭证(№x、x、x)、现金缴款单、集资款收据,证明了上述五项收入数额。

③瓦屋中心卫生院2009年度会计报表、记帐凭证、司法会计鉴定书,证明了上述五项收入未入帐。

以上挪用公款的数额共计x.61元。但有下列支出应从挪用数额中予以扣除:①被告人刘某于2009年9月份支付瓦屋中心卫生院职工工资x.36元,支付遗嘱补助8437.16元,该两项实际支出在帐户中无反映,原始凭证已被刘某丢失。②支付瓦屋乡X村卫生室建设款3万元。该项支出有瓦屋三星村的书面证明。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扣押被告人刘某现金3305.9元,已发还瓦屋中心卫生院,该扣押款有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证明,应扣除的数额合计x.42元。实际挪用数额为x.19元。

就全案事实,还有下列证据证明:

①证人危某某、陈某某、丛某某的证言,证明了刘某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花费数十万元从她们手中购买了大量的网络游戏货币“元宝”。

②侦查机关提取的被告人刘某往陈某某、丛某某等人帐上汇款的部分凭证(总额约67万余元),证明了刘某汇款购买游戏货币的事实。

③绥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明了瓦屋中心卫生院系国有事业单位。

④绥宁县卫生局人事股出具的证明,证明了被告人刘某在瓦屋中心卫生院任职的情况。

⑤绥宁县卫生局出具的证明,证明了被告人刘某未主动退缴挪用的赃款。

⑥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资料,证明了其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单位财务工作、掌管单位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挪用公款的犯罪活动持续时间长、次数多且挪用数额巨大,无力退还,给国有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被告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0年1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所得x.19元,发还被害单位瓦屋中心卫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耀华

审判员陈某梅

人民陪审员肖盛东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永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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