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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李某团村民委员会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通道侗族自治县X乡X村X组,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开柏,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佼隆,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秋某某,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人民政府司法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X村民委员会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0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伍守先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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