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左岸工社X层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所长。
被告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社长。
被告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号。
负责人李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被告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经营部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出版社于200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撤回对被告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一十元,收取四千二百五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涛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邓小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