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凤县教研室退休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凤县教研室教研员,住(略)。
被告浙江大学出版社,住所地杭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社长。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浙江大学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大学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浙江大学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五百元(已交纳)。
(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ΟΟ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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