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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飞公司计量处职工,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603所飞豹空港公司职工,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伍继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沙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2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2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分居一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完全彻底破裂,夫妻生活无法维持下去,故诉诸法院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希望法院调解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现处于被告王某某处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沙某某自愿放弃归被告王某某所有;现处于原告沙某某处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归原告沙某某所有;

三、各人衣物归个人(已当庭履行);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沙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伍继忠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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