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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社与霍荣会著作权纠纷案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2006)高民终字第18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高民终字第188号

申请复议人光明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崇文门珠市X街X号。

申请复议人光明日报社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光明日报社提出该证据并非由光明日报社伪造和制作,且在开庭前曾提出将此份证据撤回,未得到法院允许,故没有提供伪证的故意,一审法院处罚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根据以上情节依法处罚。

经审查,本院认为光明日报社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交的《名师思维》一书,并非其在2001年出版发行的同名图书,在其明知该书内容不具有真实性的情况下,仍作为重要证据向法院提交,并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坚持自己的主张,其主观故意明显,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一审法院对其做出的罚款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

二ОО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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