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商业出版社与北京鸿盛福久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6)高民终字第18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高民终字第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商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报国寺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冲,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鸿盛福久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脱育红,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健,北京市中诚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商业出版社因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6年2月2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商业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冲,被上诉人北京鸿盛福久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鸿盛福久公司)委托代理人脱育红、乔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4年3月29日,《商业布局与商店设计》一书的作者万典武、王希来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中国商业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将在我国大陆、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商业布局与商店设计》的专有出版权授予中国商业出版社。2004年4月,中国商业出版社依据上述《图书出版合同》出版了《商业布局与商店设计》。2004年11月20日,王希来在鸿盛福久公司处购得一本《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实施手册》(简称《手册》)。《手册》一套共4册,版权页上记载的出版时间为2004年8月,出版单位为吉林电子出版社,书号为x-x-41-8/D•6,定价980元。经对比,《手册》第一册第二篇“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总论”中的第一章、第三章,以及第三篇“城市商业网点布局”的第一章至第十章分别与《商业布局与商店设计》的第一章、第十二章、第二至十一章中的内容完全一致。该《手册》第一册的一半内容与《商业布局与商店设计》相关内容完全相同,字数达25万。鸿盛福久公司认可上述两书的比对情况。鸿盛福久公司出示了购买一套《手册》的《出库单》,该出库单上显示的购买时间为2004年11月11日,金额为230元,但该出库单上没有注明销售单位。为此,鸿盛福久公司于2005年9月21日以公证购买的方式向北京翰海潮图书发行公司购买了一本《〈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实施手册》,该公司向鸿盛福久公司出具了一份《出库单》。鸿盛福久公司认为,上述两份出库单相一致,能够证明被控侵权的《手册》也是从北京翰海潮图书发行公司购得的。中国商业出版社提供的吉林电子出版社出具的复函称:《手册》一书系伪造其版号出版的非法出版物。另查,中国商业出版社为本案诉讼支付了一万元的律师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商业出版社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法取得了在我国大陆、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商业布局与商店设计》的专有出版权。鸿盛福久公司销售的《手册》第一册的一半内容均抄袭自《商业布局与商店设计》,字数达25万。鸿盛福久公司提交的有关购买被控侵权书籍的出库单上没有注明销售单位,其提交的公证书只能证明其于2005年9月21日在北京翰海潮图书发行公司购买了一本《〈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实施手册》,并取得了一张出库单,但该书与本案无关。由于不能确认上述两张出库单是出自同一家公司,故不能证明鸿盛福久公司从北京翰海潮图书发行公司购得被控侵权书籍。此外,鸿盛福久公司提交的另外三份出库单中载明的图书也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鸿盛福久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手册》一书购自北京翰海潮图书发行公司。因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书籍有合法来源,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应承担复制、发行侵权图书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鉴于中国商业出版社因被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鸿盛福久公司的获利情况均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中国商业出版社获得专有出版权的支出、鸿盛福久公司侵犯中国商业出版社专有出版权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侵权行为的类型、中国商业出版社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及鸿盛福久公司给中国商业出版社预期利益造成的损害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专有出版权是一种财产权,而非人身权,故中国商业出版社要求鸿盛福久公司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鸿盛福久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手册》的行为;(二)鸿盛福久公司赔偿中国商业出版社经济损失五千元(含合理的律师费);(三)驳回中国商业出版社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商业出版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判令鸿盛福久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x.14元,以及相应的律师费3685元,并减少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其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鸿盛福久公司应承担复制、发行侵权图书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但应按照侵权图书不低于3000册的数量计算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而且考虑《商业布局与商店设计》一书的独创性、作者的社会知名度、上诉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等因素,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过低。鸿盛福久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29日,《商业布局与商店设计》一书的作者万典武、王希来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中国商业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我国大陆、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商业布局与商店设计》的专有出版权。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酬5000元。该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2004年4月,中国商业出版社依据上述《图书出版合同》出版了《商业布局与商店设计》,该书共25万字。

2004年11月20日,王希来在鸿盛福久公司处以580元的价格购得《手册》图书一套。该书主编范天吉,其版权页上记载的出版时间为2004年8月,出版单位为吉林电子出版社,类别为1CD+配套手册四卷,书号为x-x-41-8/D•6,定价980元。版权页上未记载字数、印数。《手册》共计4卷、1730页,附有光盘一张。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手册》与《商业布局与商店设计》进行了对比,对比结果是:《手册》第一卷第二篇“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总论”中的第一章、第三章,以及第三篇“城市商业网点布局”的第一章至第十章分别与《商业布局与商店设计》的第一章、第十二章、第二至十一章中的内容完全一致。该手册第一卷的一半内容与《商业布局与商店设计》相关内容完全相同,字数达25万,在《手册》中的页数共计202页。鸿盛福久公司认可上述两书的比对情况。

在一审法院期间,鸿盛福久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购买一套《手册》的《出库单》。出库单上记载的购买时间为2004年11月11日,金额为230元,但该出库单上没有注明销售单位。鸿盛福久公司又于2005年9月21日向北京翰海潮图书发行公司购买了一本《〈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实施手册》,该公司向鸿盛福久公司出具了一份《出库单》,以上购买图书的过程由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05)京国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予以证明。鸿盛福久公司主张上述两份《出库单》形式上相一致,能够证明被控侵权的《手册》也是从北京翰海潮图书发行公司购得的。另外,鸿盛福久公司还提交了同样形式的三份《出库单》,以证明其向北京翰海潮图书发行公司购买图书时,该公司给其出具的销售凭证仅为此类《出库单》。中国商业出版社对以上《出库单》真实性不予认可。

中国商业出版社向一审法院提供的吉林电子出版社出具的复函称:《手册》一书系伪造其版号出版的非法出版物。在本院审理期间,中国商业出版社向本院提供了中国ISBN中心于2006年3月2日出具的复函:“经查,7-x为吉林电子出版社的曾用前缀,此前缀只用于电子制品,不用于图书。‘7-x-41-8/D•6’的校验位是错误的,该号正确的ISBN编码应该是7-x-41-9。”

另查,中国商业出版社为本案诉讼支付了1万元律师费。

上述事实有中国商业出版社提供的《图书出版合同》、中国商业出版社图书选题审批单、中国商业出版社书稿审读加工报告、中国商业出版社发稿单、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商业布局与商店设计》图书、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x号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实施手册》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复印件、吉林电子出版社出具的复函、中国ISBN中心复函、律师费发票,鸿盛福久公司提供的四份《出库单》、(2005)京国经字第X号公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中国商业出版社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取得了《商业布局与商店设计》一书在合同约定期限及地区范围内的专有出版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手册》第一卷的部分内容与中国商业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商业布局与商店设计》一书相同,相同部分共计25万字,约占《手册》一书内容的11%。故该书的复制、发行侵犯了中国商业出版社就《商业布局与商店设计》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鸿盛福久公司销售了《手册》一书,同时又不能提供其所销售《手册》一书的合法来源,故推定鸿盛福久公司实施了复制和发行被控侵权图书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鸿盛福久公司承担复制、发行被控侵权图书的民事责任,对中国商业出版社予以经济赔偿是正确的。但是,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本院将结合被控侵权图书的定价、鸿盛福久公司的销售价、同类图书复制、发行的一般成本及利润,以及鸿盛福久公司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确定鸿盛福久公司应承担经济赔偿的数额。

综上,中国商业出版社提出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的上诉请求有一定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北京鸿盛福久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中国商业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费用四万元;

四、驳回中国商业出版社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由中国商业出版社负担三千九百五十四元(已交纳),北京鸿盛福久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六千零五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由中国商业出版社负担三千九百五十四元(已交纳),北京鸿盛福久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六千零五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ΟΟ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耿巍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