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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北京中欧阶梯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55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550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协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俞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协会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协会法律部副主任,住(略)。

被告北京中欧阶梯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榆树庄小区X号楼X门X。

法定代表人董某。

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某X号河南日报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该集团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崔荣霄,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河报社,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庞某某,该报社总编。

委托代理人崔荣霄,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河传媒咨讯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某段X号。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崔荣霄,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滚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北京中欧阶梯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欧阶梯公司)、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大河报社、河南大河传媒资讯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公司)、河南滚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滚石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俞某、樊某,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大河报社、大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荣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欧阶梯公司、河南滚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原告与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签订的《相互代表合同》,原告获得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的授权,可以原告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法律诉讼。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于2005年7月22日在河南省郑州市清华园体育场(航海体育场)举办了名为《x的故事2005郑州演唱会》。在未征得原告及著作权人许可,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演出了《大地》、《愿我能》等19首由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经原告发函交涉后,三被告拒绝与原告协商解决著作权问题。之后三被告主张被告四、被告五也是主办方,并提供相关了资料。原告认为五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会员的著作权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五被告:1、赔偿原告著作权使用费经济损失x.9元及合理诉讼支出27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大河报社、大河公司、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共同辩称: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没有参与原告所称的演唱会的任何工作,因此其与本案诉争事实无关,不应成为本案被告。而大河报社、大河公司仅是为该演出提供广告宣传并冠名主办或承办,并没有实际参与该演唱会的组织工作,不享有该演唱会的收益,也不承担该演唱会的风险及责任。此外,作为集体管理机构,原告并未与其本案主张权利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授权委托合同。虽然原告与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签订有互相代表合同,原告本案主张权利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曾是该协会的会员,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这些著作权人目前仍是该协会的会员。本案涉及的香港词作家林振强已去世,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已丧失对其作品的管理权利。因此,原告更无权就涉案林振强的音乐作品主张权利。此外,本案涉及的部分音乐作品的作者与原告所称的作者不一致,因此权利主体存在疑问。同时,原告的索赔数额缺乏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欧阶梯公司辩称:涉案演唱会是其它诸被告组织主办的,本公司仅是演唱会演出艺人的代理经纪公司,即本公司是将艺人的演出权卖给河南滚石公司,再由该公司找他人合作组织演唱会。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没有组织演唱会的内容,将本公司列为该演唱会的主办者或组织者完全是其他被告所为。因此,本公司不存在侵犯原告权利问题,请求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河南滚石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05年7月22日,河南省郑州市清华园体育场(航海体育场)举办了“x的故事2005郑州演唱会”。该演唱会上公开演出了《大地》、《愿我能》、《永远等待》、《金属狂人》、《再见理想》、《亚拉伯跳舞女郎》、《爸爸妈妈》、《我是愤怒》、《岁月无声》、《长城》、《真的爱你》、《情人》、《x》、《祝你愉快》、《困兽斗》、《醒你》、《LOVE》、《不见不散》、《长空》19首音乐作品。

在涉案演唱会举办期间,大河报社主办的《大河报》上曾出现涉案演唱会的广告,该广告上写明大河报社、中欧阶梯公司是该演唱会的主办单位,大河公司是该演唱会的承办单位。在同一时间内,出现在郑州市内的该演唱会的户外广告中也写有同样内容。

原告提交的“x的故事2005郑州演唱会”的门票上写明该演唱会由大河报社、中欧阶梯公司主办,由大河公司承办。2005年10月17日,原告以大河公司、中欧阶梯公司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我院。在该案审理中,被告大河公司、河南日报报业集团称其仅是进行商业冠名及进行广告宣传,并未实际组织主办和承办该演唱会,该演唱会实际是由河南滚石公司及中欧阶梯公司组织、主办的。后原告就该案撤诉,并于2005年12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主张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或曲作者的情况为:《永远等待》词作者黄家强、叶世荣;《金属狂人》词作者叶世荣;《再见理想》词作者黄家强、黄贯中、叶世荣;《亚拉伯跳舞女郎》词作者黄贯中、叶世荣;《爸爸妈妈》词作者黄贯中;《我是愤怒》词作者黄贯中;《岁月无声》词作者刘卓辉;《长城》词作者刘卓辉;《大地》词作者刘卓辉;《愿我能》词曲作者均为黄贯中;《真的爱你》词作者梁美薇(小美);《情人》词作者刘卓辉;《x》词、曲作者均为黄贯中;《祝您愉快》词、曲作者均为黄家强;《困兽斗》词作者黄贯中;《醒你》词作者林振强;《LOVE》词、曲作者均为叶世荣;《不见不散》词、曲作者均为黄贯中;《长空》曲作者为黄家强,词作者为黄家强、叶世荣。为支持上述主张,原告提交了标注有上述涉案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CD光盘。

被告大河公司、大河报社、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主张《永远等待》的词作者为黄家驹、陈时安,《情人》的词作者为林夕。为支持此主张,三被告提交了有关网页的复印件,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应以其提交的CD光盘标明的词曲作者为准。对原告关于除《永远等待》、《情人》以外的其它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情况的主张,三被告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告提交的CD光盘不能确定为正版,因此对原告提交的CD光盘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在本案审理中,被告大河报社、大河公司、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仍然坚持主张其仅是进行商业冠名及进行广告宣传,并未实际组织主办和承办该演唱会,该演唱会实际是由河南滚石公司及中欧阶梯公司组织、主办的。三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1、河南滚石公司与中欧阶梯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主要内容为:河南滚石公司为涉案演唱会在郑州市的唯一主办单位,并负责策划、统筹等全部事宜;河南滚石公司直接对中欧阶梯公司负责,该演唱会所涉及到的一切费用均由河南滚石公司承担,河南滚石公司保证演唱会全部运作资金准时到位及时运作;河南滚石公司享有演唱会所带来的一切收益(包括门票及商业收益)同时承担演唱会的盈亏;河南滚石公司享有演唱会的商业运作全部工作及权利收益(广告赞助、商业售票),但在该演唱会的任何投资及赞助或冠名单位、鸣谢单位须事先经中欧阶梯公司书面同意方可执行;如有赞助单位或投资单位要求作为该演唱会的主办单位之一的情况,须经双方同意方可确认(但以上所述的单位不得介入该场演唱会之制作事宜);河南滚石公司不得将本和约之全部或部分权益转移或让予他人;河南滚石公司负责主要演员及演出嘉宾的保险办理、行政报批手续办理、舞台搭建、演出人员的住宿差旅费用及演唱会的安全保卫工作;中欧阶梯公司为2005年香港“x”乐队中国城市巡回演唱会全程策划及主办单位,河南滚石公司应在宣传中对此予以体现;中欧阶梯公司负责演唱会演出人员及相关人员准时演出和工作关系协调工作、灯光音响及特殊舞台的提供及调试工作、提供演出人员及表演嘉宾的演出服装及演出所需用品;中欧阶梯公司享有本次活动运作总监或总策划、主办单位等名誉待遇并在宣传中予以体现;中欧阶梯公司不享有本次演出门票及商业回报利益分成;本合同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至演唱会结束等。

2、河南滚石公司(甲方)与大河报社、大河公司(乙

方)于2005年6月1日就涉案演唱会签订的《合作协议》,主要约定:演唱会期间,双方均可依托活动和双方优势寻找赞助商;作为活动主办方,甲方全权负责演唱会的资金投入、组织、协调、票务工作;甲方正式邀请乙方作为演唱会主办单位,同时允许乙方将该活动作为十周年社庆活动之一,并确保该活动的正常运作;甲方为乙方提供20张演唱会贵宾票;乙方作为活动主办方之一,将本次演唱会列入《大河报》十周年社庆活动之一;乙方全权负责本次演唱会的整体推广宣传工作;甲方指定专人同乙方进行联系,负责活动期间推广宣传工作的沟通;在活动期间,乙方可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进行票务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300,000元(叁拾万元),用于演唱会的前期推广宣传;演唱会的前期推广费用,甲方分两次付清,协议签订当日,先向乙方帐户汇入100,000元(拾万元),余款200,000元(贰拾万元),于2005年7月5日前与乙方结清;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等。

原告认为上述两份协议恰好说明五被告参与了涉案演唱会的有关工作,是涉案演唱会的组织、主办或承办单位的事实。

原告提交了黄家强、叶世荣、黄贯中、刘卓辉、梁美薇(小美)、林振强与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签订的《让与契约》和原告与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签订的《相互代表合同》,以证明其有权就本案涉及的音乐作品主张权利。其中《让与契约》的主要内容为黄家强等在作为该协会会员期间,将其在签约前已有及签约后新创作的音乐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演奏权让与该协会。而前述《相互代表合同》主要内容为原告与该协会互相授权对方在大陆、香港就对方会员的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进行管理的专有权利。

被告大河公司、大河报社、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认为原告就涉案音乐作品主张权利的前提是黄家强等目前仍然是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的会员,但原告未就此举证证明,而且林振强在2003年已去世,显然已不再是该协会的会员。为支持此主张,三被告提交了有关林振强已于2003年去世消息的网页。而原告则认为黄家强等与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签订的有关合同一直有效,因此黄家强等不仅依然是该协会的会员,而且依据该合同,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有权对其会员入会前及入会后的所有音乐作品进行管理,即使出现会员去世也不受影响。

被告中欧阶梯公司在审理期间未提交任何证据,其对原告及其它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表示异议。

被告河南滚石公司在审理期间未提交任何证据。

另查,被告大河报社、大河公司、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为彼此独立的法人单位。

再查,原告为本案支出了涉案演唱会门票费240元及工商查询费3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如下证据及其陈述在案佐证:

(一)原告提交的涉案演唱会门票、《大河报》、网上下载的门票情况材料、CD光盘、涉案音乐作品的作者与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签订的合同、《相互代表合同》、原告给被告的函件、网页证明(证明“小美”即“梁美薇”)等证据材料;

(二)被告大河公司、大河报社、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提交的大河报社及大河公司与河南滚石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刊登涉案演唱会广告的《大河报》、涉案演唱会户外广告照片、河南滚石公司与中欧阶梯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有关林振强已于2003年去世的网页、证明《永远等待》及《情人》存在其他词曲作者的网页、河南滚石公司的工商档案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

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CD光盘存在瑕疵,因此这些CD光盘上体现的涉案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署名应属事实,被告大河公司、大河报社、河南日报报业集团关于《永远等待》、《情人》的词曲作者另有他人的主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与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签订的有关《让与契约》已明确约定该协会取得了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包括表演权),而原告与该协会签订的《相互代表合同》又明确约定原告及该协会可以对对方会员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享有独占权。因此,原告有权就涉案音乐作品提起本案诉讼。

涉案演唱会的门票、广告、《合作协议》等现有证据说明涉案演唱会系由河南滚石公司、大河公司、中欧阶梯公司、大河报社联合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四被告根据相关合同就该演唱会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因此四被告应共同对该演唱会承担责任。

在涉案演唱会上,涉案音乐作品的演出没有经过原告许可,也没有证据证明经过词曲作者的许可,已构成对原告就涉案音乐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的侵犯,被告河南滚石公司、大河公司、中欧阶梯公司、大河报社应就此共同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与大河公司、大河报社均为独立法人,没有证据说明该集团与涉案演唱会的组织、举办等工作有关,因此原告将其列为本案被告并要求其与其他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大河公司、大河报社、中欧阶梯公司、河南滚石公司赔偿著作权使用费及合理诉讼支出的主张及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索赔数额过高,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使用方式、国家有关规定等因素,确定前述四被告应承担的赔偿具体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河报社、河南大河传媒资讯有限公司、北京中欧阶梯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河南滚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六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二百七十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92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2492元(已交纳),由被告大河报社、河南大河传媒资讯有限公司、北京中欧阶梯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河南滚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六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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