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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诉北京国联中企管理咨询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1330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3307号

原告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琦燕,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联中企管理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X号正豪办公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澍,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诉被告北京国联中企管理咨询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于200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国联中企管理咨询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撤回对被告北京国联中企管理咨询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三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负担一千七百六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陈坚

人民陪审员刘某义

人民陪审员高郑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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