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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与才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6-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沈中民四知初字第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沈中民四知初字第X号

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略)),住所(略):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广东道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洪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国际唱片业协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住所(略):北京市X区建军国门外大街X号赛特大厦X室。

转委托代理人:刘平,系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才某,沈阳市金碧娱乐广场业主,(略)址:沈阳市X路X甲号。

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才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民事第四审判庭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健主审,徐文彬参加评议,于2005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转委托代理人刘平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9月18日发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金碧娱乐广场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MTV作品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这些MTV为:1、陈慧琳与冯德伦演唱的《北极雪》;2、陈慧琳与黄耀明演唱的《情人说》;3、陈慧琳演唱的《星梦情真》。原告作为上述作品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被告以上述方式使用该作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并承担原告的合理支出费用5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由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的声明书和正版光盘的公证手续文件,证明原告享有涉案MTV作品的著作权。

2、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明被告公开放映涉案MTV作品的事实。

3、涉案MTV作品摄像光盘,证明事实同上。

4、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出具的该协会各会员对创作的MTV曲目向香港卡拉歌厅等娱乐场所收取许可费的数额,证明原告要求赔偿的根据。

5、香港(略)区对原告提供的诉状和主体资格的公证费,证明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6、正版盘的公证费,证明事实同上。

7、差旅费,证明事实同上。

8、律师费,证明事实同上。

被告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9年正东唱片公司制作了《陈慧琳对你太在乎》卡拉(略)光盘,在该光盘中,收录了陈慧琳个人或与他人对唱的《北极雪》、《情人说》、《星梦情真》等三首歌曲的卡拉(略)。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办事处于2004年12月22日出具版权认证报告,证明《北极雪》、《情人说》、《星梦情真》三首歌曲MTV作品的版权拥有者为正东唱片公司,在该版权认证报告中附有正版光盘制品封面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与原告提交本院的原件一致。

2004年10月18日应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申请,长安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在金碧娱乐广场KTVX室,对陈慧琳演唱或与他人对唱的《北极雪》、《情人说》、《星梦情真》三首歌曲进行点播并对播放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记载在(2004)长证内经字第(略)号公证书中。同时由被告开具904元人民币的发票。

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17日出具证明:该协会各会员对其创作的香港流行歌星MTV曲目,在香港卡拉OK歌厅等娱乐场所提供商业性优先使用时,惯用的方式是一次性许可,使用期限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每首MTV曲目收费亦由港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其后,会员之MTV曲目只可在已经由会员授权公开放映之场所使用。

正东唱片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为(略)元人民币,差旅费3950元人民币,在香港(略)区诉讼文件公证费及正版MTV光盘公证费共计7855元港币,取证费904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由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的声明书,证据保全公证书,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MTV属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根据音乐或者歌曲作品的内容,创作的具有一定情节画面并有欣赏表演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该作品的制作者是著作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该作品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根据原告提交的《陈慧琳对你太在乎》卡拉OK光盘,以及经过香港律师公证的版权认证报告中所附的该光盘封面的复印件,可以证明原告享有对陈慧琳演唱或与他人对唱的《北极雪》、《情人说》《星梦情真》三首歌曲MTV作品的著作权,该权利依法受到保护。现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出庭,应视为放弃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利,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书,足以证明被告未经正东唱片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金碧娱乐广场歌曲库里存有陈慧琳演唱或与他人对唱的《北极雪》、《情人说》、《星梦情真》三首歌曲的MTV作品,并在顾客对该三首歌曲进行点播时,即会放映正东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这三首歌曲的MTV作品。本院认为,被告在使用上述作品进行经营活动时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其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即以放映的方式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仅在本(略)区对原告造成一定影响,故仅应在本(略)区报纸上道歉足以消除影响。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由于对本案被告因放映上述三首歌曲的MTV作品所获得的利润无法计算,正东唱片公司要求按照国际唱片业协会有限公司出具的作品在香港(略)区以商业性优先使用时的费用作为赔偿依据,本院认为该计算标准不足以证明大陆(略)区优先使用上述三首歌曲的MTV作品所应支付的费用,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将根据被告放映该三首MTV作品的侵权情节以及正东唱片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内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金碧娱乐广场的曲库中提供陈慧琳演唱或与他人对唱的《北极雪》、〈情人说〉〈星梦情真〉三首歌曲的MTV作品以供顾客点播的行为,侵犯了正东唱片公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十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才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才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沈阳日报上刊登向原告正东唱片公司道歉的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判决书内容拟定一份公告,刊登在该报上,有关费用由被告才某承担。

三、被告才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人民币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略)元人民币及7855元港币。

四、驳回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人民币,由被告才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岩

代理审判员张健

代理审判员徐文彬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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