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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诉中国水利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1689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6890号

原告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七省大院综合楼X层。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娜,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征,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中国水利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报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报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涛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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