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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出生于(略),汉族。

被告程某某,女,出生于(略),汉族。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按照农村习俗订了婚,2009年12月3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在迎娶当天,被告却杳无音讯,当天没有结成婚。2010年1月5日,原被告经人说和,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2010年农历正月初六,被告离家出走。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结婚证一份,用以证实原被告系夫妻;提供周某军、周某财证言,用以证实原告在迎娶被告当天,被告下落不明,没有迎娶到被告的事实。

被告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按照习俗订了婚,2009年12月31日举行结婚仪式,在迎娶当天,被告却杳无音讯。2010年1月5日,原被告经人说和,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原被告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不明下落。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迎娶当天被告就离开家不愿意结婚,婚后生活不久被告又离家出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此,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宏伟

审判员马振伟

人民陪审员马青峰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闫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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