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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等侵犯作品署名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6)高民终字第51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高民终字第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和平门馄饨侯某厅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助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外国语学校退休教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丙,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青年报记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丁,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画家,住(略)。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2001级法律学院研究生集体宿舍。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甲X号。

上诉人王某甲因侵犯作品署名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甲以与王某乙、侯某丙、侯某丁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06年6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甲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一十元,由王某甲负担一千三百八十六元(已交纳),由王某乙、侯某丙、侯某丁负担九百二十四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一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五元,由王某甲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ОО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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