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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浏阳市普迹镇普花村社塘片新塘村民小组与被申诉人浏阳市普迹镇普花村社塘片果园村民小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监字第X号

抗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X镇X村社塘片新塘村X组。

负责人谢某某,组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浏阳市X镇X村社塘片果园村X组。

负责人张某某,组长。

申诉人浏阳市X镇X村社塘片新塘村X组与被申诉人浏阳市X镇X村社塘片果园村X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浏阳市X镇X村社塘片新塘村X组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7月15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长检民抗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浏阳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院长罗衡宁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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