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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被告天津教育出版社和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186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1860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凤县教研室退休教师,住(略)。

被告天津教育出版社,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社长。

被告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地大街X号三利大厦4-4007。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天津教育出版社和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由陈某某负担139.50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ΟΟ六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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