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退休干部,住(略)。
被告冶金工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军昌,北京市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媛,北京市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冶金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巷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大成,北京市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冶金工业出版社总编办公室主任,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冶金工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冶金工业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马某某以其已与被告冶金工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得以解决为由,于200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36元,减半收取4718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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