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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冶金工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0903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09031号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退休干部,住(略)。

被告冶金工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军昌,北京市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媛,北京市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冶金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巷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大成,北京市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冶金工业出版社总编办公室主任,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冶金工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冶金工业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马某某以其已与被告冶金工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得以解决为由,于200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36元,减半收取4718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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