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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某乙、孙某某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区分局、谢某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县畜牧局退休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县总工会干部,住长沙市雨花区X镇洞井镇商贸城17区X号

委托代理人丁西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区分局,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局征地拆迁科副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湘华进出口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宇、黄某戊,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某乙、孙某某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区分局、谢某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3日作出(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谢某乙、孙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某乙、孙某某于2010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某乙、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某乙、孙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谢某乙、孙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黄某奇

审判员罗芳海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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