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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古天泰医学研究院与孙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终字第624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终字第6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古天泰医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东侧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古天泰医学研究院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退休研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臧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上工信息咨询服务部经理,住(略)。

上诉人北京古天泰医学研究院(简称古天泰研究院)与被上诉人孙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古天泰研究院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6日作出的(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古天泰研究院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勇、曾某某,被上诉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臧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假肥大型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临床研究现状》(简称《现状》)一文在古天泰研究院的网站上署名为孙某某,且古天泰研究院未提交该文作者并非孙某某的相反证据,故可以确认孙某某为《现状》一文的作者。该文虽已由孙某某在“小儿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假性肥大型(DMD)自身骨骼肌细胞再生作用与机制研究学术研讨会暨首届学术委员会”(简称DMD学术研讨会)上以宣读的形式发表,但未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古天泰研究院未经孙某某许可修改该文并在其网站上登载该文未支付报酬的行为,侵犯了孙某某的修改权、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由于该文仍在网站上登载,故孙某某要求立刻在该网站上删除侵权文章内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古天泰研究院未经许可,擅自将文章中的“何承恕”均改为“古天泰研究院”,侵犯了孙某某的修改权,且此修改将导致文章内容严重失实并误导相关公众,故孙某某要求古天泰研究院在其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考虑本案的侵权情节,赔礼道歉已经足以抚慰孙某某的精神损害,故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到古天泰研究院系商业性使用、诉讼中未主动停止侵权行为、《现状》一文的字数仅为三四千字、国家有关稿酬的相关规定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法院不再全额支持孙某某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古天泰研究院关于《现状》一文作者身份,孙某某同意其刊载文章,刊载文章系公益行为等辩称,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在网站(//www.x.com)上登载的《现状》一文的全部内容;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在网站(//www.x.com)首页上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古天泰研究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现状》一文是相关内容的罗列,只是一个总结,故不应该被界定为作品;2、古天泰研究院拥有该文的著作权和使用权;3、《参会须知》已送达孙某某,故《现状》一文系职务作品,孙某某发表该文为职务行为;4、古天泰研究院在网站上刊载《现状》一文是经过孙某某同意和许可的;5、古天泰研究院参与“爱心科技救助”活动并在网站上刊载《现状》一文是公益行为。因此,原审判决明显不公,纵容了孙某某的恶意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孙某某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4年古天泰研究院与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何氏兴安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何氏公司)签订了《爱心科技救助活动合作协议书》,孙某某任副秘书长。

2005年5月17日,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简称信息研究会)向孙某某发出《邀请函》,邀请孙某某参加2005年5月28日至29日在北京召开的DMD学术研讨会。《邀请函》后附有一《参会须知》,其落款为信息研究会,但并无信息研究会的签章。其中,印有“对会议内容将进行摄像记录并允许媒体记者、参会代表及单位选择发表使用”的字样。孙某某出席了上述会议,并宣读了《现状》一文的内容。2006年1月7日,信息研究会在《参会须知》上注明“经查,此参会须知非我会所印发”并加盖了公章。

2005年8月17日,古天泰研究院向孙某某发出《聘书》,其记载:聘任孙某某为该院《DMD自身骨骼肌细胞再生作用与机制的研究》科研课题组特聘研究员,参加科研工作,并享有获得科研成果与利益的权利。该聘书上没有孙某某的签字,古天泰研究院认可聘书上注明的送达日期系其所签署。

2005年11月中旬开始,古天泰研究院在其所属网站(//www.x.com)上刊载《现状》一文,署名作者为孙某某,并在网站登载时将文章中的“何承恕”均改为“古天泰研究院”。2006年1月11日,经何氏公司申请,北京市第二公证处作出(2006)京二证字第x号公证书,对上述网站刊载《现状》一文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

在二审过程中,古天泰研究院向本院提交了14份证据,除两份涉及肖像权纠纷的(2006)海民初字第X号、X号判决外,均非一审庭审结束后发现的新证据,而就目前现有证据看该两份判决与本案的处理没有直接联系,故本院对古天泰研究院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孙某某在二审阶段向本院提交了信息研究会于2006年5月31日出具的关于举办DMD学术研讨会有关情况的说明,其上记载:“我会负责人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本次会议是内部研讨,不能公开报道。……除何氏公司外,我会未接收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关于本次会议的捐助。”古天泰研究院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主要原因是该《说明》发文红头上信息研究会的单位名称多了一个字,且新华社对会议内容已经进行了报道,信息研究院出证时间过晚。由于上述理由均不能否定该《说明》内容的真实性,故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古天泰研究院认可其没有证据证明孙某某收到了《聘书》、《参会须知》和该院为创作《现状》一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

上述事实,有《爱心科技救助活动合作协议书》,《邀请函》,《参会须知》,《现状》一文,北京市第二公证处(2006)京二证字第x号公证书,《说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现状》一文是孙某某独立完成的,且具有自己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故可以认定为作品。古天泰研究院关于该文只是相关内容的总结故不属于作品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现状》一文由孙某某在DMD学术研讨会上以宣读的方式首次发表,在古天泰研究院的网站上该文的署名亦为孙某某,且古天泰研究院在诉讼中并未提交该文作者并非孙某某的相反证据,故本院确认孙某某为《现状》一文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就现有证据而言,古天泰研究院向孙某某发出的《聘书》没有实际签收记录,孙某某对此亦予以否认,故可认定孙某某未收到该《聘书》,二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雇佣关系。《现状》一文的创作并非是为了完成古天泰研究院的工作任务,也没有利用该研究院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故古天泰研究院关于《现状》一文是职务作品,其拥有该文著作权、使用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参会须知》上有允许拍摄和发表使用的内容,但鉴于信息研究会作为主办单位未在《参会须知》落款处签章,信息研究会亦否认印发过上述材料,在无相关证据印证该《参会须知》确系会议材料之一且已实际送达的情况下,古天泰研究院主张其刊载《现状》一文系经过孙某某同意和许可的主张不能成立。

古天泰研究院在其网站上刊载《现状》一文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因此无论该行为是否为公益性质,均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古天泰研究院使用《现状》一文的行为是公益行为,故其关于不应支付报酬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古天泰研究院未经孙某某许可修改该文并在其网站上登载该文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孙某某的修改权、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由于诉讼中古天泰研究院认可该文仍在网站上登载,故孙某某要求立刻停止侵权,在其网站上删除侵权文章内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古天泰研究院未经许可,擅自将文章中的“何承恕”均改为“古天泰研究院”,这种修改将导致文章内容严重失实并误导相关公众,故对于孙某某要求古天泰研究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的范围相适应,孙某某要求古天泰研究院在其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是适当的。考虑本案的侵权情节,赔礼道歉已经足以抚慰孙某某的精神损害,故对于孙某某不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到古天泰研究院使用作品的性质、诉讼中未主动停止侵权行为、《现状》一文的字数、国家有关稿酬的相关规定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古天泰研究院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北京古天泰医学研究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北京古天泰医学研究院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赵明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二ОО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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