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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奇雨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石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337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337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奇雨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文化居住区云趣园一区X楼X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奇雨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略)。

被告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文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幢X室。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北京奇雨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奇雨晴公司)诉被告石某某、高某某、祁某某、北京文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文泰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奇雨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被告石某某兼被告高某某、祁某某、文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奇雨晴公司诉称:奇雨晴公司与中国标准出版社于2001年合作制作出版发行了《中国国家标准图形符号与标志刻绘丝网印刷专用图库》(简称《图库》)。2005年5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判决认定奇雨晴公司与中国标准出版社对《图库》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并认定北京市文泰彩艺科贸有限公司(简称彩艺公司)的“文泰刻绘软件2002”的新国标图库中复制了《图库》,侵犯了奇雨晴公司和中国标准出版社对《图库》享有的著作权。彩艺公司的“文泰雕刻软件”亦同样构成侵权。2004年3月18日,石某某、高某某、祁某某共同成立文泰公司,该公司与彩艺公司除名称不同,其股东、住所、软件产品、商标、网站、电话、业务咨询均相同。同年7月29日,石某某、高某某、祁某某注销了彩艺公司,并声明对彩艺公司未尽事宜承担责任。奇雨晴公司认为文泰公司与石某某、高某某、祁某某共同实施了侵占、非法转移彩艺公司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2、四被告在《中国质量报》公开赔礼道歉;3、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合理诉讼支出3800元。

被告石某某、高某某、祁某某及文泰公司共同辩称:1、文泰公司是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无任何某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2、彩艺公司是依合法程序注销,不存在恶意注销公司的行为,且奇雨晴公司在该公司注销前并未对“文泰雕刻软件”提出任何某讼,因此与石某某、高某某、祁某某无关。3、《图库》是平面刻绘丝网印刷,而彩艺公司开发的“文泰三维雕刻软件V6.6”是专用于三维立体艺术雕刻的软件,其专用图库不属于立体雕刻应用范围,“文泰三维雕刻软件V6.6”不存在侵权的必要条件。4、彩艺公司开发的“文泰三维雕刻软件V6.6”因涉及复杂的三维空间路径计算等技术问题,成品始终未正式出版发行。市场上有许多通过盗版、仿制、假冒、盗用等手段牟利的行为,这些行为是导致彩艺公司无法继续开发新产品直到注销的重要原因之一。奇雨晴公司所购买的软件并非彩艺公司的产品,且奇雨晴公司有销售“文泰刻绘软件”盗版软件的行为,其经营行为有许多违法行为。鉴于奇雨晴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2月24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软著登字第x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为文泰三维雕刻系列软件V6.6[简称:文泰雕刻软件],著作权人为彩艺公司。2004年,文泰公司受让取得上述软件著作权。

2003年9月3日,奇雨晴公司在北京联创双达科贸中心购买了1套“文泰雕刻软件”,价格3800元。该套软件的外包装封面标注彩艺公司版权所有及WWW.WT.COM.CN等字样,封底罗列了文泰系列软件的名称,并在文泰刻绘软件前面的方框内打了红勾;该套软件的内包装包括蓝色加密狗、“文泰千年图库”和标有彩艺公司名称的“文泰雕刻软件”两张光盘、封面印有彩艺公司名称的文泰雕刻输出操作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文泰系列软件操作手册。

本院于2004年2月5日受理中国标准出版社和奇雨晴公司诉彩艺公司、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出版社侵犯专有出版权及著作权纠纷案,并于2005年5月12日作出(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的“经审理查明”部分载明:《安全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等10种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林业机械图形符号》、《设备用图形符号通用符号》等10种标准为国家推荐性标准,《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民用航空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为行业标准。《图库》中共汇集标准图形1896个,其中国家标准图形共1697个,行业标准图形共139个。该判决认定彩艺公司制作、销售,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软件“文泰刻绘图2002版”中的新国标图库中复制了《图库》,侵犯了奇雨晴公司和中国标准出版社对《图库》汇编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在该案的庭审笔录中载明:石某某确认奇雨晴公司和中国标准出版社所提交的“文泰雕刻软件”光盘是彩艺公司自己出版的软件产品;因该软件与北京大学出版社无关,故奇雨晴和中国标准出版社撤回了证据“文泰雕刻软件”。

2004年3月18日,文泰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股东为石某某、高某某和祁某某,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2004年4月26日,石某某、高某某、祁某某作为彩艺公司清算组成员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注销清算报告》,称彩艺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剩余财产3500元,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清算成员承担”。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京工商008注册企许字(2004)x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针对彩艺公司的注销行政许可申请,该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2006年5月16日,奇雨晴公司在北京三川联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1套“文泰雕刻2002版”软件,价格850元。该套软件的外包装标注彩艺公司版权所有及WWW.WT.COM.CN等字样,封底罗列了文泰系列软件的名称,并在文泰刻绘软件前面的方框内打了红勾;该套软件的内包装包括蓝白相间的加密狗、“文泰千年图库”和标有文泰公司名称的“文泰雕刻软件”两张光盘、封面印有彩艺公司名称的文泰雕刻输出操作手册、世图音像电子出版社出版的文泰系列软件操作手册。

在庭审过程中,四被告认为奇雨晴公司购买的两套软件均为刻绘软件,与雕刻软件无关,且并非彩艺公司或文泰公司出版。

上述事实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两套软件及购买发票、《注销清算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公告、工商档案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奇雨晴公司和中国标准出版社对《图库》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奇雨晴公司指控彩艺公司出版的“文泰雕刻软件”侵犯其对《图库》享有的著作权,并向本院提供其于2003年购买的“文泰雕刻软件”1套。由于该软件的载体为光盘,虽然奇雨晴公司主张该光盘系彩艺公司出版,并提供了(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案件中的庭审笔录,但现有证据无法判断(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案件所涉的“文泰雕刻软件”即为本案的涉案软件,且本案的四被告均否认该光盘系彩艺公司出版,故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彩艺公司系该光盘的出版者或授权出版者。奇雨晴公司主张彩艺公司的“文泰雕刻软件”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奇雨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67元,由原告北京奇雨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567元,上诉于北京市高某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李人久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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