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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诉吉林摄影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朝民初字第1573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民初字第15731号

原告孔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章军,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摄影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平,吉林北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主编,住(略)。

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集团法务人员,住(略)。

被告北京君阅光华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西口华阳家园X号(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住(略)。

本院受理孔某某诉吉林摄影出版社、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君阅光华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孔某某于200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孔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8元,由孔某某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刘某恒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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