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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北天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1535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15354号

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湖畔大厦东X层。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智慧,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昵华,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天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阚文颖,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迎跃,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天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北天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北天纵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百六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五千零八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张索鑫

人民陪审员高运隆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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