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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索某与被告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X村。

被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X街道灵西社区。

委托代理人:赵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9日晚11时,孙全旗(已死亡)在SOS俱乐部与原告索某(SOS的内部保安)发生冲突,孙全旗用刀将原告砍伤,后被其他保安打死。原告被送到鞍钢总院住院治疗29天,花费医疗费x.10元。经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为:原告索某膈肌贯通伤修补评为九级伤残、肝破裂修补评为十级伤残。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孙全旗的法定继承人马某和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x.94元。被告马某和杨某某同意适当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杨某某于2010年1月20日一次性赔偿原告索某人民币x元;

二、双方再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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