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文明,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河沿X楼X门X号。
被告安阳飞音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河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韩青,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阳光大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南里X号北侧。
本院在审理胡某某,陈某诉安阳飞音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北京阳光大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胡某某、陈某于200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某某、陈某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某、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某某、陈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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