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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社诉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2156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1566号

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余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谭丽莉,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綦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以下简称经济时报社)诉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济时报社的委托代理人谭丽莉,被告慧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綦某、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济时报社诉称,我社记者王小霞系《外地楼盘销售“进京城”北京人置业“走出去”》(以下简称《外》文)、《温州炒房团:我们不会退出市场》(以下简称《温》文)、《北京崛起中央酒店区:CBD之后看CHD》(以下简称《北》文)、《高档项目密集朝阳公园板块现房销售价格一路飙升》(以下简称《高》文)、《2006年房地产十大焦点人物》(以下简称《2006》文)、《中美8家公司在京签署四份协议》(以下简称《中》文)等6篇文章之作者,《外》文等6篇文章均系王小霞为完成我社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且王小霞曾与我社约定包括《外》文等6篇文章在内的职务作品的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归属我社,故我社对《外》文等6篇文章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慧聪公司经营的慧聪网(网址为www.x.com)未经我社许可即转载《外》文等6篇文章,在转载过程中将其中的《温》文、《高》文、《中》文等3篇文章标题予以修改,且未向我社支付任何转载费用,慧聪公司此举已侵犯了我社对《外》文等6篇文章所享有的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我社诉至法院,要求慧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向我社赔礼道歉,并向我社赔偿经济损失1750元、公证费400元和律师费600元。

被告慧聪公司辩称,王小霞与经济时报社签订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合同之时间晚于经济时报社对慧聪网转载《外》文等6篇文章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之时间,故证据保全公证之时经济时报社并非公证法所规定的与申请公证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公证机构本应对经济时报社的公证申请不予办理,我公司认为该证据保全公证因缺乏合法性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慧聪网转载《温》文、《北》文、《高》文等3篇文章之时间均在2004年至2005年间,经济时报社对该3篇文章提起诉讼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使我公司经营的慧聪网转载《外》文等6篇文章之行为构成侵权,我公司同意向经济时报社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公证费和律师费,但我公司不同意经济时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6年8月30日《中国经济时报》登载署名为“本报记者王小霞”的《外》文,全文共计为2.5千字。2005年6月8日《中国经济时报》登载署名为“本报记者王小霞”的《温》文,全文共计为4千字。2004年11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登载署名为“本报记者王小霞”的《北》文,全文共计为2千字。2005年6月15日《中国经济时报》登载署名为“本报记者王小霞”的《高》文,全文共计为2.5千字。2006年12月13日《中国经济时报》登载署名为“本报记者王小霞”的《2006》文,全文共计为5.5千字。2006年12月14日《中国经济时报》登载署名为“本报记者王小霞”的《中》文,全文共计为1千字。

2008年4月14日,经济时报社与王小霞签订“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涉案主要内容为:王小霞在经济时报社工作期间创作的、发表在《中国经济时报》或中国经济新闻网(网址为www.x.com)上的所有作品均为职务作品;王小霞创作职务作品所需物质支持由经济时报社依本社相关规定处理,经济时报社根据王小霞创作职务作品之不同情况依本社相关规定向王小霞支付稿酬;王小霞在创作职务作品过程中遭受不法侵害,经济时报社依法维护王小霞之合法权益;王小霞创作的职务作品涉嫌违法或者侵害他人权利而引起纠纷,经济时报社依法应诉或者依法处理,王小霞如有明显过错则应承担相应责任;王小霞对其创作的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作品的其他权利归属经济时报社所有,但王小霞有权在自己的博客或者自办的私人网站使用其职务作品,有权特别许可部分非经营性网站使用其职务作品,有权将其职务作品以纸质形式结集出版;未经经济时报社同意,王小霞不得将其创作的职务作品发表于其他媒体,本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本协议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同样适用于本协议签署前已经在《中国经济时报》、中国经济新闻网上刊载的王小霞职务作品等。另查,王小霞所持记者证载明:统一编号为x,单位为“中国经济时报”,发证日期为2004年2月24日等。

慧聪公司系网址为www.x.com的慧聪网之经营者。慧聪网于2006年8月30日转载《外》文,未注明该文作者及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慧聪网于2005年6月10日转载《温》文,在转载过程中将《温》文标题修改为《温州炒房团:购房压高不会退出市场》,注明“信息来源:中国经济时报”及作者为王小霞。慧聪网于2004年11月17日转载《北》文,注明“信息来源:中国经济时报”,未注明该文作者。慧聪网于2005年6月16日转载《高》文,在转载过程中将《高》文标题修改为《朝阳公园板块现房销售价格一路飙升》,注明“信息来源:中国经济时报”,未注明该文作者。慧聪网于2006年12月13日转载《2006》文,注明“来源:中国经济时报”及作者为王小霞。慧聪网于2006年12月14日转载《中》文,在转载过程中将《中》文标题修改为《网通与美国最大互联网域名签订协议》,注明“来源:中国经济时报”,未注明该文作者。经济时报社于2007年7月9日至12日在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慧聪网转载《外》文、《温》文、《北》文、《高》文、《2006》文、《中》文等633篇文章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北京四海众合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曾于2007年7月24日受经济时报社之委托向慧聪公司发出“非法转载告知函”,要求慧聪公司联系该公司以协商解决转载问题等。后经济时报社与慧聪公司对此协商未果。

慧聪公司称其已将《外》文等6篇文章从慧聪网删除,经济时报社对此不予认可,并坚持要求慧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经济时报社向本院提交2000元的北京市公证处公证费发票,并称其中400元公证费系为本案所支出。经济时报社另向本院提交3000元的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费发票,并称其中600元律师费系为本案所支出。

上述事实,有经济时报社与王小霞所签“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王小霞记者证、北京市公证处(2007)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经济时报社授权委托书、北京四海众合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所发“非法转载告知函”、《中国经济时报》登载的《外》文等6篇文章、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外》文等6篇文章登载于《中国经济时报》之时署名均为“本报记者王小霞”,慧聪公司对王小霞系《外》文等6篇文章之作者亦未持异议,本院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确认王小霞系《外》文等6篇文章之作者。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系职务作品。《外》文等6篇文章均创作完成于王小霞任经济时报社记者期间,且经济时报社与王小霞所签“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已明确约定王小霞在经济时报社工作期间创作的、发表在《中国经济时报》上的所有作品均为职务作品,故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外》文等6篇文章均为王小霞为完成经济时报社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且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经济时报社与王小霞所签“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已明确约定王小霞对其创作的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以及职务作品的其他权利归属经济时报社所有,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且“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已明确约定该合同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用于该合同签署前已经在《中国经济时报》上刊载的王小霞职务作品,故该合同所涉之职务作品包括创作完成于该合同签署之前的《外》文等6篇文章在内;且经济时报社与王小霞之间关于王小霞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共同确认之效力应溯及自《外》文等6篇文章创作完成之时;本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确认经济时报社自《外》文等6篇文章创作完成之时即对《外》文等6篇文章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经济时报社于2007年7月9日至12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慧聪网转载《外》文等6篇文章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慧聪公司认为证据保全公证之时经济时报社并非公证法所规定的与申请公证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及该证据保全公证缺乏合法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该证据保全公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据此确认慧聪网转载《外》文等6篇文章之事实。

慧聪公司在庭审中称其已将《外》文等6篇文章从慧聪网删除,但其并未对此举证,经济时报社对此亦不予认可,慧聪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力之后果,本院确认慧聪公司在庭审之时尚未将《外》文等6篇文章从慧聪网删除。经济时报社对《外》文等6篇文章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慧聪公司未经经济时报社许可亦未向经济时报社支付任何转载费用,即擅自在慧聪网转载《外》文等6篇文章,且将《温》文、《高》文、《中》文标题予以修改,慧聪公司此举已侵犯了经济时报社对《外》文等6篇文章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对《温》文、《高》文、《中》文所享有的修改权。慧聪公司辩称慧聪网转载《温》文、《北》文、《高》文等3篇文章之时间均在2004年至2005年间,经济时报社对该3篇文章提起诉讼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本院对此认为,慧聪网转载《温》文、《北》文、《高》文等3篇文章之行为自2004年至2005年间一直持续至2007年7月证据保全公证之时,且慧聪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经济时报社自慧聪网转载该3篇文章之始即已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本院亦不认为经济时报社自慧聪网转载该3篇文章之始即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经济时报社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证据保全公证之时起计算,慧聪公司此项辩称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慧聪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在慧聪网转载《外》文等6篇文章。慧聪公司之转载行为已侵犯经济时报社对《温》文、《高》文、《中》文所享有的修改权,本院认为慧聪公司应以在慧聪网刊登更正声明的方式向经济时报社致歉。慧聪公司应向经济时报社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考虑《外》文等6篇文章的独创性程度,参照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慧聪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和范围等因素,对该经济损失数额予以确定,不再全额支持经济时报社的此项诉讼请求。慧聪公司对于经济时报社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应一并予以赔偿。经济时报社对其不合理的部分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诉讼费用应自行予以负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网址为www.x.com的慧聪网转载涉案的《外地楼盘销售“进京城”北京人置业“走出去”》等六篇文章;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网址为www.x.com的慧聪网首页连续24小时刊登更正声明以向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七百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五元(原告预交),由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负担一百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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