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杰中,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原某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某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某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某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某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658元,由原某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人民陪审员马晓亚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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