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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等197人与被上诉人湖南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等197人(基本情况附后)。

诉讼代表人商××,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诉讼代表人罗××,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诉讼代表人朱××,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马××,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汤××,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等197人与被上诉人湖南常德桥南市场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桥南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0)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上诉人以本案应当按共同诉讼审理,原审裁定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公正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虽一方人数众多,但每个人的财产损失状况各不相同,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范围,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审理。本案张××等197人可以就各自的诉求分别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杰

审判员徐维海

审判员李常春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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