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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教育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诉世纪龙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590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5903号

原告中基教育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创业大厦X层906A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行政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兆瑞,北京市法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纪龙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北二条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略)。

原告中基教育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诉被告世纪龙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龙教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刘兆瑞,世纪龙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基公司诉称,2006年6月28日,我公司发现世纪龙教公司的网站上擅自使用我公司网站上的照片,该照片系以我公司办公环境为背景拍摄,照片上的人员是我公司的几位负责人,上述行为使销售商误以为我公司领导跳槽,给我公司造成严重影响,侵犯了我公司对上述照片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其公司网站首页及《中国教育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公证费1000元。

被告世纪龙教公司辩称,网站是我们让一个叫陈刚的人做的,陈刚随意使用了中基公司网上的照片,我公司得知后立即予以删除,并找中基公司道歉。我公司只是未尽到对网站内容的审查义务,没有恶意侵权,使用时间仅一周左右,谈不上给其造成恶劣的影响。我公司已经对中基公司进行了公开赔礼道歉,其所提赔偿数额过高,我公司不能同意。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3日,经中基公司申请,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对网址为//www.x.net的网站内容进行公证。网站署名为世纪龙教公司,地址、电话等内容均与世纪龙教公司实际情况相符。该网站的网页中使用了中基公司网站中的两幅照片,一张表现内容为四人谈话,使用了两次,照片中人员为张青、于泓、刘小东、肖岩,除张青已经调离该公司外,其余三人现在中基公司担任总裁、副总裁等职务;另一张表现内容为办公室工作状况,使用一次,比较明显的一人为李伟,在中基公司担任副总裁职务。两幅照片均由中基公司行政总监马某某(本案中基公司代理人)在公司内拍摄,并经过被拍摄人的认可,由中基公司拥有上述照片的著作权,拍摄目的为在中基公司的网站(网址为//www.x.com)使用,照片的电子文件现存于该公司计算机内。中基公司网站上注明网站内容未经同意不得转载。中基公司所作公证费用为1000元。

中基公司起诉后,世纪龙教公司从网站上移除上述图片,并派人到中基公司就此事表示歉意,称网站系委托他人所作,该公司在此前并不知情。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建议,世纪龙教公司将经过中基公司认可内容的致歉声明刊登于2006年10月19日《中国教育报》,并同时上传至世纪龙教公司网站公布。

以上事实,有中基公司提交的(2006)京东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于泓、刘小东、肖岩、李伟的本人照片,上述四人与中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授权该公司使用肖像的许可合同,世纪龙教公司登载致歉声明的《中国教育报》及该公司网页打印件在案佐证,双方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的两幅照片系中基公司为在其所属网站使用,由中基公司工作人员在该公司办公地点进行拍摄,并实际在该公司的网站上使用;同时,参与拍摄的中基公司人员均同意照片的著作权归属于中基公司,网站上也注明未经同意不得转载上述内容。因此,中基公司对上述两幅照片享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其合法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世纪龙教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了上述摄影作品,未经中基公司的许可,存在主观过错,侵犯了中基公司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世纪龙教公司已经在得知其网站所使用的照片侵权时予以移除,中基公司要求对方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在诉讼过程中,世纪龙教公司主动在中基公司指定的报纸及其网站上就此事登载致歉声明,中基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亦实现,本院对此均不持异议,判决主文中不再赘述上述内容。

中基公司所称因上述照片中被拍摄人系该公司负责人员,世纪龙教公司未经许可将上述照片放在其网站使用,给中基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一节,因中基公司对损失情况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且该公司相关人员已经就此事在本院进行了侵权肖像权的诉讼,本案案由为著作权侵权,亦不应对此种形式的损失予以考虑,而应以中基公司的照片被使用的程度和世纪龙教公司的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

世纪龙教公司的网站规模较小,主要内容是对公司和产品的介绍,浏览人群有一定范某局限,且对上述两幅涉案照片使用时间较短。该公司在得知照片侵权后立即予以移除,及时到中基公司道歉,诉讼中又主动将经中基公司认可的致歉声明登载在中基公司要求的媒体上,以消除不良影响。从以上情况看,世纪龙教公司使用上述照片的影响范某和程度有限,并能积极弥补其过错造成的不良影响,其主观恶意和过错程度较低,中基公司因此受到的负面影响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中基公司虽不是图片经营单位,没有通过其享有著作权的照片获利的目的,但世纪龙教公司未经同意使用上述照片,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并承担中基公司以公证方式固定证据的合理支出。中基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能全额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世纪龙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基教育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三十元,由原告中基公司负担三千元(已交纳),由被告世纪龙教公司负担五百三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一审案件费用),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某丞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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