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浏阳河大桥东。
法定代表人彭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同道影视节目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甲二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被告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三被告之委托代理人许万琳,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同道影视节目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6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对被告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同道影视节目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八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二千三百九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涛
人民陪审员李某民
人民陪审员文龙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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