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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黄金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王某甲著作权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676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6766号

原告北京黄金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太阳园小区B6座X室。

法定代表人苗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秦庆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林,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X村科技园海淀园管委会法律工作者,住(略)#楼X。

原告北京黄金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档公司)诉被告王某甲著作权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庆芳、张海林,被告王某甲与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金档公司诉称:2006年6月19日,我公司与王某甲订立了《〈苍茫〉(暂定名)剧本创作合同》(以下简称《创作合同》),约定由我公司聘请王某甲完成该剧本的创作工作。合同订立后,我公司依约支付了第一阶段酬金3万元,而王某甲仅完成了故事大纲和故事梗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向我公司提交剧本,并于2006年7月26日以对合同显失公平且其对合同条款存在重大误解等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王某甲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甲退回我公司支付的3万元酬金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

原告黄金档公司提交了5份证据:1、《创作合同》;2、中国银行存款回单;3、2006年6月23日的《苍茫》(暂定)故事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一稿)、2006年6月26日的《苍茫》(暂定)故事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二稿);4、2006年7月4日王某甲给黄金档公司的电子邮件;5、2006年7月26日王某甲给黄金档公司的电子邮件。

被告王某甲辩称:《创作合同》订立后,我依约进行了故事大纲的修改,并进一步修改了两稿。同时,我还完成了该剧主要人物的定位和前端结构调整意见等工作,并完成了该剧申报审批报告中两千字的故事梗概的编写和修改。黄金档公司称我未按约定工作进度完成创作工作与事实不符。依合同约定,我需要在黄金档公司和中央电视台通过认可后,方可进行剧本的下一步创作,但我始终未得到黄金档公司关于中央电视台通过认可的通知。2006年7月13日,该剧执行制片人刘伟打电话给马帅,主要内容为:可以与王某甲订立合同也可以与马帅订立合同;到当日王某甲还不是正式的编剧;马帅有认定王某甲工作修改分集大纲的权利。刘伟的上述言行导致我无法继续进行剧本创作。此外,该《创作合同》是由黄金档公司提供的格式化合同,存在诸多霸王某款,显失公平。我在订立合同前曾对此提出质疑,但该公司的刘理称合同只是走形式,有问题可以同他协商解决。合同订立后,我认为付款方式条款过于苛刻而要求修改,刘理也口头答应。但在履行过程中,黄金档公司并无合作诚意,出现违约言行,我出于无奈才提出解约。综上,请求驳回黄金档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甲提交了8份证据:1、《创作合同》;2、大纲一稿;3、大纲二稿、2006年7月4日的《苍茫》(暂定)故事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三稿);4、2006年10月10日吴峥出具的证言;5、《苍茫》故事梗概;6、2006年10月12日分别由吴峥、马帅、刘理出具的证言;7、2006年10月10日马帅出具的证言;8、2006年10月20日刘理出具的证言。

经审理查明:

2006年6月19日,黄金档公司(甲方)就委托创作30集电视连续剧《苍茫(暂定名)》(以下简《苍茫》)剧本事宜与王某甲(乙方)订立《创作合同》,约定:第一条……6、甲方有认可本剧剧本艺术质量的绝对权力,本剧剧本(含乙方在本剧剧本任意阶段的创作)均以获得甲方通过为准,对此乙方没有任何异议……7、为保证本剧剧本创作艺术质量,每一阶段的创作,乙方应提出新的创作思路或者充分听取甲方的意见,根据甲方的创作思路,得到甲方认可之后,乙方方可继续下一阶段的剧本创作……11、本剧剧本交稿时间为:第一阶段:完成30集剧本(第一稿)的时间为2006年9月15日;第二阶段:完成30集剧本(最终稿)最后校稿时间为2006年10月15日,每阶段交稿计算时间以甲方付款日期为准,每阶段交稿形式为电子邮件……第二条……3、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完成根据甲方创作的分集大纲而修订的20页的故事大纲,并经甲方和中央台通过认可后,方可进行本剧剧本下一步的创作;4、乙方须在6月30日前完成根据本剧原分集大纲而修订完的新分集大纲,并经甲方和中央台通过认可后,方可进行本剧剧本下一步的创作……5、乙方须在7月10日前完成本剧前五集剧本,并经甲方和中央台通过认可后,方可进行本剧剧本下一步的创作……付款方式:第一阶段: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人民币三万元整;……第三条……3、如乙方在本剧的任意阶段不能按期向甲方交付本剧,若超过双方约定的日期之后,乙方不能准时交稿,乙方同意以下处理:A.乙方应按酬金总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B.超过一周后,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的权益……

《创作合同》订立前,王某甲已于2006年6月12日向黄金档公司提交了该剧的故事梗概。

黄金档公司于2006年6月20日向王某甲支付3万元。

王某甲于2006年6月23日、6月26日和7月4日分三次向黄金档公司提交了大纲一稿、大纲二稿和大纲三稿。

2006年7月4日,王某甲向黄金档公司发出电子邮件,提出:根据目前情况,需对剧本创作合同中的交稿时间及个别条款略作调整。

2006年7月6日,王某甲参加了黄金档公司的《苍茫》剧本讨论会,对剧本分集大纲的创作进行讨论。

2006年7月26日,王某甲通过电子邮件向黄金档公司发出《关于〈苍茫〉合同问题的函》,提出:其在订立《创作合同》时对有关条款存在重大误解,该合同有显失公平的条款,请准予协商解决解除该合同;黄金档公司该剧的执行制片人7月13日的不适当言行,已造成7月14日至今剧本创作工作事实上的停滞,现请准予正式解除其与黄金档公司的剧本创作合同关系;有关解除合同的具体事宜,希望与黄金档公司相关人员协商解决。

黄金档公司称王某甲所提交的故事大纲已经得到中央电视台的认可,并已口头告知王某甲。但该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告知的时间和内容均亦未作进一步说明。王某甲对此予以否认。

王某甲至今未向黄金档公司交付剧本。

关于王某甲提出的解除合同问题,黄金档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要求继续履行。

以上事实,有黄金档公司提交的证据1-5,王某甲提交的证据1、2、3、5、8予以证明,本院的庭审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黄金档公司与王某甲订立的《创作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黄金档公司主张王某甲违约的理由有二:1、未按合同约定进度交付剧本;2、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且此后未交付剧本。

关于剧本的交付。根据合同约定,王某甲创作义务的履行分为故事大纲、新分集大纲和剧本三个大的阶段,并应依次完成;每一阶段的创作均须在黄金档公司和中央电视台通过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创作。但从实际履行情况看,王某甲在向黄金档公司交付故事大纲后,并未得到有关审核通过的通知。黄金档公司称其与中央电视台已经认可故事大纲并口头告知王某甲,但对具体的告知时间、地点等均未能作进一步明确,且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在王某甲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本院对此陈述难以采信。黄金档公司又称王某甲参加了2006年7月6日的讨论会,进行了创作新分集大纲讨论,说明其已将故事大纲的认可情况告知了王某甲。然而对于讨论内容,王某甲则称是关于故事定位问题,黄金档公司亦无会议记录等证据对其陈述予以佐证,且即使存在对新分集大纲创作的讨论,也仅是对该阶段创作的准备,不能当然得出黄金档公司已明确认可故事大纲并要求王某甲继续创作的结论。相反,未见任何证据表明黄金档公司在此次讨论会后直至起诉的两个多月期间内曾催告王某甲进行下一阶段创作。《创作合同》中有关创作进度的条款一再强调黄金档公司和中央电视台的通过认可是王某甲进行下一阶段创作的必要条件,故在未被告知故事大纲已获上述两方认可之前,王某甲如单方决定继续创作,将存在不被视为依约履行义务且创作成果不被认可的风险。在此情况下,黄金档公司要求王某甲交付剧本,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关于单方提出解约。王某甲确于2006年7月26日通过电子邮件向黄金档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问题,但从其“请准予协商解决解除该合同”、“现请准予正式解除本人与贵公司的剧本创作合作关系”、“希望与贵公司相关人员协商解决”等相关表述可知,该邮件仅仅是王某甲希望解除合同的意愿表达和就解除事宜与黄金档进行协商的请求,并非明确的单方解除合同通知,而此后亦未见王某甲有任何阻碍合同继续履行的行为。至于未向黄金档公司交付剧本,如前所述,系未得到相关认可通知所致,而非拒绝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现黄金档公司仅凭邮件中所表达的解约和协商意愿便要求王某甲承担违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鉴于黄金档公司所持王某甲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对该公司要求退还已付酬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黄金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一十元,由原告北京黄金档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丞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刘卫星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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