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利独任审判。后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向被告王某、刘某送达诉讼文书,于2008年10月18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以家庭经济困难、经济急需周转为由,于2006年9月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人民币。然被告借款后至今,经原告催讨迟迟不还。故起诉要求被告王某、刘某连带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被告王某、刘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于2006年9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了借条一份。至今,被告王某未归还上述借款。

审理中,本院已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以上事实,有借条一张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王某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已足以证明其欠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且被告在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故被告应当按照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归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借款50,000元。

如果被告王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王某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13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东

审判员张利

代理审判员蔡君

书记员凌吕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