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X层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京昌回龙观建材城,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北。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京昌回龙观建材城职员,住(略)。
本院于2006年10月23日受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京昌回龙观建材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2月11日以需要另行举证为由,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昌回龙观建材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昌回龙观建材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赵静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颖
书记员李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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