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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天翰科技(吴江)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556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5560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天翰科技(吴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翰科技(吴江)有限公司职工,住(略)。委托代理人童程辉,天翰科技(吴江)有限公司公司法务,住址不详。

被告电子资讯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电子资讯时报社副总编,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电子资讯时报社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科仪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北二条X号X号楼P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科仪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翰科技(吴江)有限公司、电子资讯时报社、北京科仪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天翰科技(吴江)有限公司、电子资讯时报社、北京科仪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天翰科技(吴江)有限公司、电子资讯时报社、北京科仪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千七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员卢正新

二OO七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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