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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常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自2008年6月起,被告无故离家出走且下落不明,原告曾于2009年7月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但被告至今仍然下落不明,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原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财产问题另案处理。

被告谭某未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3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08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2009年7月,原告曾以被告离家出走并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的结婚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的谈话笔录、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被告婚后长期下落不明,以致其夫妻关系无法维系,且被告又未应诉并表示答辩意见与和好愿望,故本院依法确认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之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应诉并表示意见,双方财产可以另行以协商或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张某与谭某离婚;

二、张某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张某与谭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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